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響是長久且深遠的,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盡可能保證他們的生活質量、居住環境不發生明顯變化,這是父母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實意愿為原則,綜合考量,審慎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