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雖然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附帶解決的問題,但它卻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所最為關注的焦點之一。于是,很多當事人在訴訟開始前便做足了準備工作。比如提前調查對方的資產狀況;處理好自己名下的財產,使這些財產在訴訟開始后避免被法院追查;甚至還有些當事人會制造一些夫妻共同債務,意圖通過讓對方與自己一同承擔債務的方式來變相獲得更多的離婚財產。然而,無論如何當事人都繞不過一點:那就是法院要執行法律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那么,這些法律原則都是什么呢?本離婚律師認為是如下幾個:

一、等分原則。顧名思義,按照該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以價值為標準,將財產一分為二,男女雙方各得一半。對于房產、車輛等不能實物分割的財產,要由得到該財產的一方折價給予對方一半的補償款。該原則構成離婚財產分割的基礎。法官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做的工作往往是確定某些不能做實物分割的財產的市場價值。其目的便是為了執行等分原則做準備。

二、照顧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則。關于這一點,本婚姻律師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有提及。法律上所稱的照顧并非一定是多得財產,而是要結合財產的使用功能與子女及女方的實際需求來確定某項財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關于該原則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最高法院曾經出臺過一個文件,明確要求在分割離婚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方。后來,婚姻法重新做了修訂,其中并沒有采納該規定,而是將過錯納入到了離婚賠償的制度下。故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絕大多數法院不再支持當事人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要求在分割離婚財產時獲得照顧。如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替代了婚姻法,并將最高法院的前述規定重新作為法條加以規定。因此,現在法院在分割離婚財產時是要執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