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樂、李某芳于2023年通過相親認識,經自由戀愛后于同年11月登記結婚,并于2023年10月生育女兒小欣。雙方婚后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李某芳于2023年4月帶女兒回到母親家中居住,雙方開始分居。梁某樂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梁某樂撫養。在審理過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其撫養,并提出因懷孕和照顧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沒有工作,要求梁某樂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款2萬元。

一審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梁某樂和李某芳經自愿登記結婚并生育女兒,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溝通,導致夫妻感情逐漸變淡。特別是發生爭吵后,雙方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矛盾,導致分居至今,雙方均同意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李某芳在結婚前與母親一起經營餐飲店,婚后因懷孕和撫育子女負擔較多家庭義務未再繼續工作而無經濟收入,梁某樂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已分居的時間及梁某樂的收入情況等因素,酌定經濟補償金額。2023年4月9日,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兒由李某芳直接撫養,梁某樂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享有探視權;梁某樂一次性支付給李某芳家務補償款1萬元。

《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關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需滿足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前提條件,從立法上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為照顧家庭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請求家務補償掃除了法律障礙。本案對于保護家庭婦女合法權益、推動全社會性別平等、維護社會穩定均具重要積極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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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師系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級職稱律師并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能力水平評定為——“婚姻家庭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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