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分割法律規定什么時候開始(婚后財產分割法律規定多少條)
財產分割是離婚糾紛案件中主要的爭議焦點。本次與各位分享的內容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糾紛過程中的裁判規則,內容來自裁判文書網。如各位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與本律師溝通咨詢。
1、夫妻為緩和矛盾所出具的婚后所有財產歸另一方的保證,屬于婚姻關系中的財產贈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人民法院應審查夫妻雙方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若真實意思表示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該房產歸子女所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夫妻雙方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因為離婚析產而將贈與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屬于無權處分,基于此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違法,應予以撤銷。
3、夫妻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瑣事吵鬧,致雙方矛盾日益擴大,應當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準許離婚。離婚后一方沒有收入及居所,確屬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雖訂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借款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務并非個人經營活動,因此雙方間的借款合同不具備履行的基礎,即雙方的借貸關系無法認定。
5、離婚協議通常系關于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內容的一攬子協議,其中將財產給予子女的約定性質上為利益第三人條款,而非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建立贈與合同關系,因此,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不得基于贈與合同關系行使任意撤銷權。同時,基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及利他合同的法理,子女享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6、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和車輛的所有權,雙方可對房屋和車輛實際出售所得價款進行等額分割。
7、夫妻之間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協議中約定夫妻一方以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的內容實質為贈與條款,依據《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贈與一方有權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8、對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該房屋時,要充分考慮房屋的出資、居住情況以及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大小,貢獻較大的一方在分割時應給予照顧。
9、夫妻一方未將婚前與他人行為受孕的事實告知另一方,導致另一方誤認為孩子是親生子女撫養多年,其基于父親身份所享有的親權、人身權等權益受到了侵害。該侵權行為雖然不屬于我國《婚姻法》中有關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形,但依社會公眾的一般性判斷,已對被侵權一方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人民法院結合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侵權行為人應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
10、夫妻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其中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考慮到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并結合雙方離婚時互相給付的實際情況,為便于執行,可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積金款項的折價款給付另一方,此后一方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可不再進行分割。
11、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取得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實際未出資為由不同意分割股權,視為同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自愿放棄該分割股份的優先購買權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該股權。
12、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財產轉移他人名下并與她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應當給予另一方精神撫慰金賠償,并有對子女支付撫養費義務。
13、在離婚訴訟中,夫或妻起訴離婚只能主張分割其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而對于家庭共有財產還必須尊重其他共有權人的意愿,不能損害其利益。
14、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單獨出資購買的房屋,另一方無證據證明雙方分居期間存在經濟混同,亦無證據證明購房款來源于雙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財產,該房屋不宜認定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
15、夫妻共同債務中的一方債務人于訴訟時效屆滿后對原債務承諾履行所產生的新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要求夫妻雙方對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離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應當判決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并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涉案房屋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堅持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還要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生活困難等因素進行分割。一方離婚后沒有任何近親屬,生活沒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并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17、在“夫妻公司”中,未經過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公司決議或公司股東書面一致同意前,相關公司利潤屬于公司法人財產范疇,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予以分割。
18、離婚時分割夫妻雙方唯一共有住房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歸己方所有,同意向對方支付折價分割款,但雙方不能就房屋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以根據該房屋當前的使用、居住情況,并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19、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所給付的首付款的性質,一方主張系夫妻共同借款,一方主張系父母對于自己一方的贈與,在雙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時,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0、離婚時,一方主張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的,應結合其提供的證據,并審查財產轉移的目的、用途、時間等具體證據,綜合認定。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
21、夫妻雙方多次提出離婚訴訟,二人長期處于分居狀態且夫妻關系并無改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該保險項目仍處于有效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一方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作為經濟補償給另一方。
22、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23、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發生在死者故后,也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和生命的賠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死亡賠償金請求權是死者近親屬的原始權利。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綜合考慮權利人與受害人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受害人經濟依賴程度及其生活狀況等因素,在死者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其近親屬所支付的物質性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具有人身專屬性。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賠償權利人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的緊密程度。
2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在婚后雙方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貸款及補交房款的,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剩余未償還的貸款由產權登記一方個人償還,并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貸款和補交房款的款項及其增值部分的補償款,房屋款項增值部分按照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款項乘以房屋凈增值率計算。
25、夫妻雙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單位的福利房,在離婚進行分割財產時,雙方對房屋的房改出資情況存在爭議又不能證明,且該房屋至今未在國家房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人民法院對該房屋不宜進行權屬認定和處理,雙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主張權利。
26、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的購房貸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該房的首付款,在分割財產時應將該部分款項扣除后再對房產進行分割。
27、淘寶店鋪本身存在價值。在離婚糾紛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價值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需綜合考慮店鋪登記主體、經營連貫性、穩定性,發揮網店的最大效能、參與經營網店等因素,對淘寶店鋪進行分割,以確定夫妻雙方離婚后淘寶店鋪繼續經營的主體。
28、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若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主要購房款來源于首付款支付方,則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成立或婚后支付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9、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涉案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而不應發生效力。鑒于雙方當事人未能協議離婚,所以離婚協議所涉的財產分割內容沒有生效。
30、家庭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均等分割,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房屋拆遷改造,房屋拆遷改造安置補償多項與宅基地使用證有關,夫妻一方未登記在宅基地使用證上但戶口落在改造房屋上,因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未登記宅基地使用證的一方仍有權均等分割該部分補償。
31、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其放棄的該權利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論學說,目前我國《繼承法》與《繼承法》司法解釋對此有不同的觀點,從法理和《物權法》的角度對此進行解釋,認為繼承人放棄的應是繼承權,而非所有權,繼承人應單獨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其配偶對此不享有物權。
32、工齡買斷款,是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3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男方為再婚,女方為初婚,婚后沒有子女,根據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房屋價值鑒定結論,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并酌情給予男方一定數額的房屋補償。
34、鉆戒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女方購買,但因價格較高,除佩戴外還具有保值功能,并非單純的生活用品;且考慮到鉆戒的購買時間在夫妻雙方已談及離婚事宜之后,故將鉆戒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35、《分居協議書》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而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調整夫妻財產關系領域,優先適用《婚姻法》第19條之規定,而非《物權法》;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只涉及財產在夫妻之間的歸屬問題,依雙方約定即可確定,無須以公示作為物權變動要件。
36、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規定,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結合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37、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
38、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證據能明其侵害行為的,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可以判決變賣夫妻共 同財產的一方,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39、夫妻雙方通過簽署《婚內協議書》將婚后共同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屬于一方將個人房產給予另一方的贈與行為。即使沒有辦理特權轉移登記,亦不影響一方依據協議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40、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關于房屋的居住期限,應結合案情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影響另一方生活的情況下,生活困難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時。
4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規定中婚后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物應指不動產而非出資,只有父母通過全資購買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并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方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于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之情形,因此時父母并未支付購買房屋的全部對價,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其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公平分割。
42、在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其婚前個人債務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予以補償。
43、關于不動產的物權人的確定,不僅要審查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等證據,在一方當事人提供較為充分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還綜合審查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判斷各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運用優勢證據規則進行裁判;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行為人對其出資買房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購房資金來源及出資購房情況,故法可以認定行為人為訴爭房屋的名義購買人。
44、夫妻雙方以協議離婚為條件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后未協議離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但此前就財產分割進行了部分履行的,應認定已經實際履行部分生效。
45、關于淘寶網店的實際經營者的認定,行為人提供的證據,包括了進貨渠道、貨款支付、貨物存儲、經營管理等交易流程各環節,展現了網絡交易的全過程,而另一方只提供了少量快遞回執,還被證實系向快遞公司索要,故綜合各方證據的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系網店的經營者。
46、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對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并結合財產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分配。
47、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自己的拆遷安置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房屋應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8、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分別對其所分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復婚這一事實不會導致所有權的變化。
49、在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中,夫妻一方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在合同尚未到期且明確約定財產利益由被保險人享有的情況下,應當認定保險單現金價值為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 而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0、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婚后用婚前存款購置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其婚前財產(存款)的一種轉化形式,其所有權性質并未發生改變。
51、當事人雙方在婚前財產協議中明確約定當事人一方將自己財產贈與另一方當事人,因此,該婚前財產協議本質上是財產贈與協議。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財產贈與合同未經過公證,也并不存在不得撤銷贈與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
5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資購得的停車位,具有使用價值,且可以出租、轉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中對停車位未予處理的,應對停車位進行分割。
5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從股票期權的性質上來看,當員工行權后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個人股票期權所得一般視為工資薪金所得。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包括工資、獎金。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權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可行權的股票期權股數及股票市值應以法庭辯論終結之日為準。非屬于公司員工的一方配偶在離婚后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行權,只能選擇獲得經濟補償,可行的分割方法是:作為公司員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權,同時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5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全額購買的自住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5、當事人協議離婚后,一方名下的銀行卡及卡內的收入,經過授權或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持有并從銀行卡內取款,并不構成對相對方財產權利的侵害。
56、房屋權屬登記是行政機關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資料,經過形式審查所進行的公示形式,在房屋權屬發生爭議時,確認房屋產權所有人,應以查明的購房事實為依據,而不應以房屋權屬登記為準。
57、房屋在建造前未依法辦理相應的房屋建造審批許可手續,建造后至今未補辦該手續,也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其物權尚未有效設立。在有權機關對訴爭房屋作出處理或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前,本院既不能認定訴爭房屋屬于第三人的財產也不能認定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更不能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分割。在有權機關對訴爭房屋作出處理或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后,各方當事人對訴爭房屋的歸屬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各方當事人可另行處理訴爭房屋的權屬爭議。
5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若房屋未依法辦理或者補辦相應的合法建造手續,不是依法建造。合法建造房屋與否,涉及房屋建造的行政審批、許可的問題,人民法院不能超越職權,徑自通過裁判方式確認其效力和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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