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重婚罪是自訴還是公訴2023)
【重婚罪】,是一個非常容易被提及而又非常難立案追究的罪名。出軌者眾,有非婚生子女者不少,婚姻中的“受害者”經常會想要維權,這個罪名便輕而易舉地映入了他們的視野。
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因為【重婚罪】很可能是一個大多數時候都只可遠觀而不可適用的罪名。
依據我國現在的婚姻形勢及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希望用【重婚罪】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群眾尤其是女性群眾在這五年內會越來越多。(五年后應該不會,因為結婚的人會越來越少,基數少了也就沒有重婚了,初婚都沒有了,是很難談重婚的。)
對于【重婚罪】,非法學人士普遍存在很多認知誤區,主要的誤區如下:
出軌=重婚 ×
長期穩定地與出軌某人=重婚 ×
到處出軌=重婚 ×
出軌并與他人生育孩子=重婚 ×
長期出軌并與他人生育孩子=重婚 ×
長期出軌并與他人共同生活=重婚 ×
長期出軌并與他人共同生活兼生育孩子=重婚 ×
以上種種誤區,皆因大家放大了“出軌”這件事在法律上的意義,從道德的理念出發認為出軌是一件值得被刑法關注的事情。但出軌,在中國內地的法律中,并不算一件很大的事情,在刑法中更是基本nothing。
除非夫妻雙方有一方具備軍人身份,才有可能成立【破壞軍婚罪】,其他情況下,對實施出軌行為的人,要想通過法律對其予以制裁,是真的很難。
由于婚姻分為法定婚及事實婚,一般來說行政、司法機關嚴重的婚姻,以法定婚為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只是在少數特殊情況下承認事實婚,在這樣的前提下,要通過重婚罪來制裁存在長期出軌行為的配偶,是必然會更加困難的。因為大多數存在出軌行為的人,并不會腦子一熱,再去領另一本結婚證。
(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還未實現全國聯網,給了一些有心多婚的人士很大的“利好”,可以在不同的省份辦理結婚證而不容易被發現。另外,還要關注一點,就是假設對方曾經在港澳臺或者外國進行過婚姻登記,國內的系統基本上查無可查。但是如果確實能夠查到對方進行過婚姻登記,也可以提起【重婚罪】自訴,詳情參見《刑事審判參考》第967號 ——法蘭克·巴沙勒·米倫等重婚案。)
而縱觀【重婚罪】的判例,基本上能被定罪量刑的也是兩次“法定婚”居多。為什么突然多領一本證?經常都是后者的第N(N≥1)個結婚對象本來并不知道自己的結婚對象有配偶,這位已有配偶的人士對其“單身”,最后為了將謊言延續下去,迫于無奈和“新人”去辦理了新的結婚證(所以后面這本結婚證實際上在出軌方心里=出軌許可證?)。
“一個謊言,要用一千個謊來圓。”
然而要請律師代理、自訴對方重婚的,99%是配偶方出軌并與他人長期共同生活但并未與“第三者”領證的情形,因為正如上述所言,很少人專門為出軌去領證的,畢竟大多數情況下新的結婚證又不是出軌許可證,出軌也不需要許可證。
這就導致,最想要提起【重婚罪】刑事自訴的人,恰好是最難用【重婚罪】自訴來保護自身權益的人。
那么【重婚罪】自訴的要點究竟在哪?
在于用有效證據證明出軌方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本罪。本條所規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具體包含以下情況(1994年以前的事實婚不予討論):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沒有配偶,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上文已經說過,能夠以【重婚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是兩個法律婚的重婚,但法律服務需求高的基本都是有法律婚后再發生事實婚的,即第2/3/4種情況。
在證據上,哪些證據才能證明出軌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些證據如何收集?
簡單列個表吧,但已經能感受到復雜了。
序號
名稱
證明事實
來源或取證方法
取證難度
1
前“婚”的結婚證,(如有)后“婚”的結婚證(合法或偽造均可)
某人與出軌方是合法夫妻。
★★
2
錄像帶、電話(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
出軌方與出軌對象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出軌方的手機短信記錄、微信記錄、手機相冊、電腦郵件記錄、電腦相冊、電腦硬盤、U盤等
★★★
3
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對相關的聊天記錄進行拍照、截圖及完整錄像,尤其是對雙方以夫妻相稱的聊天內容及個人賬戶信息
★★★★
4
鄰居、保安、朋友、同事等證言(越多越好)
★★★★
5
悔過書、保證書、情書等
出軌方本人
★★★
6
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
★★★★★
7
出軌方和出軌對象及非婚生子女同進同出或者有親密動作的視頻、合照、婚禮視頻或照片(基本沒有婚禮)
鄰居居所的門口安裝攝像頭裝置、對第三者居所的門口及陽臺等公開場所部位進行拍照
★★★★
8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子女所在學校的父母信息登記表
雙方有共同生育、撫育子女行為,出于共同撫育子女的需要,非法同居時間比較長
★★★★★
9
快遞簽收單備注
出軌方與出軌對象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相關人員扮演某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主動到第三者的居所給自己的配偶送去一定物品(如書籍等),同時向第三者表明這物品比較貴重,必須要本人親自簽收,借此詢問第三者與收件人是什么關系,確定關系后才能代收,并讓第三者在簽收欄中備注身份關系,同時同步錄音錄像。
★★★★★
其實我也會同情這些希望提起重婚罪的受害者,因為基本上,這些當事人都遇人不淑。但我國的法律不防止別人輕率地進入婚姻,也不拯救感情被踐踏的靈魂。所以“受害者”才來尋求律師的幫助,想提起重婚罪,那么律師可以做到嗎?
恕我直言,成功立案的幾率是真的低。
在如今的婚姻立法狀況、司法行政情況及國民婚姻大勢下,要求律師一定能對重婚罪立案,其實是要求法律做立法和司法都不太支持的事情。要求律師通過對重婚罪立案來“拯救破碎的靈魂”,可能是要求律師做上帝的事情。
(也不是一定不行,但是哪怕可以,收費也肯定是天價,請注意,不是高價,是天價。因為這種案件,律師真的“太難了”。當事人還是要考慮一下自身情況再來決定是否要花費這樣的代價去自訴,因為本罪的入罪門檻真的很高。)
當然除了少數成功可能性真的為零的案件,類案成功幾率低不代表完全不可能成功。很多案件成功立案的案件,類案成功率一開始也低,個案成功的可能性也是在律師接手之后一步步提高的。
成功案例少,但也不是完全沒有。
如何避免被“重婚”?
我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廣大女性帶來一些清醒認知,至少知道自己是抱著什么樣的目的去做這件事,對結果抱有什么樣的態度,對事件抱有怎樣的決心。
與其到時候去找律師要提起重婚罪自訴,不如做好風控,談戀愛之前仔細調查一下對方的婚史,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因為想提起重婚罪自訴的99%是女性。
另外,不要試圖從他人的話語中找出某名男士是否單身的“證據”。物證勝于人證,事實勝于雄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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