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師在三河市燕郊法庭代理原告郭女士(化名)出席了一起離婚案件的庭審。案情大致是:郭女士與王先生(化名)在山東老家經媒人介紹相識,于2009年10月日在萊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前被告王先生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支付首付25萬,貸款35萬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后二人共同償還貸款并裝修。由于男方經濟條件一般,為購買涉案房產已經負債累累,為了幫助二人裝修婚房,郭女士的母親在男方母親的要求下前后共借給二人6萬元裝修款,其中4萬元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匯給入了郭女士的帳號,剩余2萬元以現金的方式親自交給到了男方的手里。因裝修已完成,該2萬元一直由男方保管未動。就在二人本應搬入婚房踏踏實實地過日子的時候,男方的母親卻因不滿兒媳的長相而故意搬弄是非,并在婚房裝修剛完的第二月便指使男方將郭女士趕出了家門,同時還提出了離婚的要求。雖經親友勸解,男方及其母親仍然固執己見。郭女士無奈之下委托本律師向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法庭提起離婚訴訟。

在準備證據期間,本離婚律師發現郭女士母親以現金形式交給男方的2萬元缺乏憑據,雖經多方嘗試依然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本律師只能打算在開庭審理時通過盤問及辯論的方式證明此事,卻沒想到今天開庭時這個問題很意外地出現了轉機。原來,我方在起訴書的分割離婚財產部分要求由被告補償我方婚后幫助其償還貸款及相應增值部分5萬4千元及裝修借款6萬元。而被告王先生及其母親看到起訴書后,出于對婚姻法的無知,而認為房子是自己的,與房子有關的一切也應屬于自己,所以在其提交的答辯狀中只認可郭女士母親借給王先生的現金2萬元是夫妻共同債務,其余一概不同意補償或返還。既然我方本來很難證明的事實已經被對方在答辯中認可,本律師當然不會客氣。在法庭上當場指出:“雖然關于這2萬元的問題我方沒能提交相關證據,但被告在自己的答辯中已經對此予以認可,其行為屬于法律上的自認。作為原告,我方已無必要再加以證明,懇請法院予以認定并判決由被告返還。”見此情景,王先生及其母親懊悔不已,但為時已晚,再爭辯也是徒勞。因為書記員已經記入筆錄,其提交的答辯狀也已收入法院的案卷里。

這個案件不久就會出判決,相信法官一定會主持公道,將這筆錢返還給原告。一個看似難以解決的問題就因為本律師當庭抓住了被告在答辯狀中的疏漏便迎刃而解了。在之前的文章里,本律師就曾多次論述過答辯狀對被告一方可能產生的風險。因此,如果您是離婚案件里的被告,在情況不明的狀態下,一定要謹慎對待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