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可能會有婚前的財產和債務,婚前的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如果負有債務就要清償,民法典中怎樣處理婚前的債務?

一、民法典中如何處理婚前債務

民法典規定,婚前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由個人的財產承擔,配偶愿意承擔的除外。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通過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負責償還,如果配偶愿意償還的,可以用夫妻共同的財產償還婚前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