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師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代理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后又簽訂了一份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補充協議,而補充協議與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故而雙方發生爭議。

該案具體情況大致是:我的當事人(女方)與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去年5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歸張先生所有,同時由男方補償女方100萬元”。然而,雙方離婚后沒多久便因為子女撫養問題發生了爭議。為此,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并約定前述房產歸女方所有,女方負責撫養孩子,男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但是,由于北京房價上漲,男方很快便反悔,并以《離婚協議書》是經民政局備案的,故效力最高,之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未經備案,所以無效,由此拒絕辦理房產更名手續。女方便委托本離婚律師向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雙方的分歧,本律師認為男方的認識是錯誤的。雖然《離婚協議書》是經過民政局備案的文件,但《補充協議》的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因此,《補充協議》與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相關約定不一致之處,應視為后簽的協議對之前所簽協議的變更。既然如此,女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男方按《補充協議》的規定辦理。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案件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