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季某從事電焊工作,月收入6000元左右,其和老婆李某在2010年1月登記結婚。夫妻關系和睦,2023年李某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并被評定為二級精神殘疾,每月領取殘疾人補貼500余元,雙方因此產生矛盾糾紛。季某曾起訴離婚,但未獲準許,雙方現各自獨立生活。在季某最近一次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李某起訴要求季某每月給付生活費2000元、醫藥費1000元。

法院審理 李某、季某系夫妻關系,現李某患有精神疾病,目前的收入并不足以維持其正常的生活開支需要。雙方雖然目前感情不和,但婚姻關系尚未解除,李某有權要求季某盡扶養義務。季某辯稱李某有工作及收入來源,但未能舉證證實。生活費數額根據李某實際生活需求、季某收入狀況及履行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為每月800元。關于醫藥費,因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在病情穩定情況下無需治療,且李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每月需花費醫藥費1000元的事實,李某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但已發生的醫藥費1456.1元季某應給付李某。綜上,法院判決季某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費800元并給付李某醫藥費1456.1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法官點評 夫妻雙方在遭遇人生變故時理應風雨同舟、相互扶持,這不僅是雙方締結婚姻時的美好期盼,更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夫妻之間應盡的相互扶養義務。本案中,李某婚后不幸患病,季某不僅未盡到丈夫的責任,給予李某經濟上的幫助和生活上的照料,反而是“大難臨頭各自飛”,對李某不聞不問,任李某獨自一人生活,甚至多次要求離婚,季某這樣的行為,不僅要遭受道德譴責,更應受到法律制裁,李某起訴要求季某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