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自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在與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共享相關數據的銀行(以下簡稱數據共享銀行)設立用于存儲業主共有資金的專門賬戶,作為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后十五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入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并撤銷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

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籌備組、業主大會對業主共有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或者未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入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