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這是一份中華民國三十一年(1942)的離婚判決書(二審),看看當時人的判決。

侯丁、侯張氏離婚案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

侯丁,男,現年二十七歲,慶陽曹家嘴,農。

代理上訴人:

侯賢儒,男,現年六十二歲,同。

被上訴人:

侯張氏,女,現年廿五歲,同。

張 明

男,現年三十歲,慶陽西川暫家寨子,農。

上列上訴人因婚姻涉訟一案,不服慶陽地方法院于民國三十一年七月廿九日所為第一審判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緣張明之妹侯張氏于民國廿二年,經媒說與侯賢儒之次子侯丁結婚,婚后侯張氏始知侯丁為神智不清之傻子,且有羊羔病。

初冀請醫診療,病可痊愈,時經九年,醫診無效,侯張氏以侯丁有不治之神經錯亂病,不堪同居,要求離異,訴于慶陽地方法院,經判決侯張氏與侯丁離婚。

侯丁不服,由其父侯賢儒代理上訴,主張侯丁年青力壯,并無不治癥果,今后無子,亦可以侯丁之侄為嗣。并訴張明從中唆使侯張氏訴請離婚,圖另嫁貪財,要求廢棄原判。

經本院傳訊兩造,侯丁確為不識五以上之數(在庭上數六個凳子為八件),不曉自己之年齡(二十七歲說十歲),不識農時(說正月可以種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樂(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經錯亂,傻而且有羊羔瘋不治之惡疾。

侯張氏以其空有夫婦之名,不能享天倫之樂,堅主離婚,自屬人情之常;侯賢儒謂為由于張明唆使,另嫁圖財一節,殊屬無據。案經訊明,記錄在卷。

理由:

查侯丁神經錯亂,不識五以上之數,不知自己年齡,更不知男女之樂及夫婦之情,且患有羊羔瘋病,既已當據訊明,上訴人謂侯丁年青力壯,并無不治之病,顯屬遁詞;而欲以侯丁之侄與侯張氏為嗣子,亦何能彌補侯張氏終身幸福之缺陷,侯張氏結婚以來苦惱九年,侯丁病愈無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觀,要求離婚,實出諸不得已異之衷心,更何得指為張明之唆使圖財,原判依邊區婚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八款之規定,判決侯張氏與侯丁離婚,于法于情均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廿八日

民事法庭庭長 任扶中

推 事 王懷安

書 記 員 李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