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幾年可以認定為事實夫妻】

我國在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后,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同居關系該怎么認定?

1、雙方不構成配偶關系,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為配偶關系,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2、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系,也可謂是一種合伙關系,按合伙的法律規定,合伙所得應為雙方共同共有。當然,下列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一方同居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3、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是雙方能夠走到一起的一種保證,也是能夠繼續生活下去的物質保障。

4、雙方無繼承關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繼承遺產,只能按相互扶助關系處理,分得適當的遺產。對于撫恤金方面,鑒于其與死者有這種關系,也可適當得到一些撫恤金,以慰藉其傷痛。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處理?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