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多少天?(協議離婚冷靜期是多少天)
離婚冷靜期
隨著社會的進步,婚姻問題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2023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來,離婚冷靜期更是成為大家討論的焦點。幾乎每個人都能說上幾句自己對冷靜期的理解,那么你真的了解離婚冷靜期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普法小貼士:
離婚冷靜期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時,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離婚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內,離婚登記雙方未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則雙方可攜帶相關證件,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領取離婚證。若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從該日期起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執(zhí)行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對于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二,“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對于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有家暴情形的、及其他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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