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定哺乳期怎么規定的(哺乳期 法定)
★案情簡介
仇某與上海某商貿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建立勞動關系,擔任法律顧問一職。2023年3月16日,仇某生育一子,商貿公司向其發送《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其中載明公司將不續簽勞動合同,但因為仇某尚在哺乳期,故勞動合同將順延至哺乳期結束,即2023年3月15日。
2023年12月12日,仇某因自身身體原因,已無法繼續哺乳,遂向公司提出因哺乳期情形消失,哺乳期應當終止,希望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結算經濟補償金等。但商貿公司不認可仇某的觀點,表示若仇某提前離職,將視為主動辭職,不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仇某仍堅持己見。
2023年2月1日,仇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商貿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的哺乳期應當為自嬰兒出生至滿一周歲止,該期限是用人單位履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期限,不以喂養方式、個人身體原因是否具備哺乳條件而發生變化。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存在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至2023年3月15日終止。
因此,仇某系因個人原因于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之前主動離職,其要求商貿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哺乳期是指女職工哺乳嬰兒的期間,即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與是否母乳喂養無關。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即使女職工因個人身體原因,無法進行母乳喂養,采用其他人工喂養方式養育嬰兒的,也應當適用哺乳期規定。
那么,哺乳期可以自愿放棄嗎?
我們傾向于認為,雖然實踐中,因存在個體差異,所以實際哺乳的時間可能少于或超過一年,但一年“哺乳期”是法律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擬定的法定期限,職工本人不可輕易放棄。而且,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期可以酌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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