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是怎么規定的呢(子女撫養權是怎么規定給的)
爭奪撫養權。賈永嬌作
[案例]
和田市民陳某軍、張某麗于2003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丈夫陳某軍發現張某麗脾氣暴躁,對公婆不敬,且經常為一點小事就在家中大打出手。事后,張某麗又屢屢道歉要求和好。
但近一年來,張某麗不但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傷害了夫妻感情,反而變本加厲,無端生事,到處敗壞陳某軍的名譽,破壞其與生意伙伴之間的關系。陳某軍忍無可忍將妻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婚生女已經17歲,可以自己決定和誰生活,但婚生子僅6歲,在其撫養問題上,雙方互不相讓。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釋法]
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張韶陽介紹,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張某麗具有穩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房及較好的文化素質,家庭殷實,其父母身體健康也可以幫助照顧孩子,相比之下,陳某軍的收入、住處暫時不太穩定。
張韶陽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7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之規定,當事人婚生子長期在江蘇南通張某麗的父母家生活,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生活習慣和模式,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如果跟隨陳某軍生活,在語言、生活環境、風俗習慣上都會發生改變,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識和責任能力,婚生子由張某麗撫養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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