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形(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個條件)
雙方因為感情不合想要離婚,可以通過達成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登記離婚。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堅持要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則需要通過法院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是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中,有這么幾種情況,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
第一種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
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后,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第二種情形:女方分娩后一年內
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第三種情形:女方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
懷孕在醫學上稱之為妊娠,終止妊娠意味著停止懷孕。一般來講,即從女方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例外情形: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相關案例
張某、李某經人介紹認識,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生育有一女(未滿一歲)。張某認為由于婚前接觸少,草率結婚,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經常因為瑣事生氣吵架,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
法院認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現李某分娩后未滿一年,張某不得提出離婚。裁定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溫律說法:
如果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合雙方都想離婚,那么直接通過私下協商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就行了,不需要走訴訟程序。但如果只是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愿離婚,那么只有通過訴訟的途徑提起離婚,但是在上述文章所例舉的三種情況下,男方是不能夠提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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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霏霏律師:
重慶立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中共黨員,重慶市律師協會第三屆團代表。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法學學士。
主要業績:
為重慶晨報/上游新聞提供律師解讀,受聘上游新聞幫幫頻道特約律師。為重慶科技報、重慶法制報等媒體供稿。為重慶市渝地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重慶建工威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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