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模板(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離婚時分割什么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按照約定財產制。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書面的方式約定哪些財產屬于丈夫或妻子,可以對所有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財產進行約定。有約定的部分,按照約定確認所有權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部分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通常所說的“離婚分割財產”特指“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工資收入、經營收入、創作收入、遺產收入。
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婚前財產、人身損害賠償所得、遺囑或贈與協議明確給其中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夫妻雙方協議分割】
對于共同財產,由夫妻兩人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進入法院,一般為平均分割,特殊情況下法官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的特殊情況——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懲罰性分割】
1. 家務補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承擔了比較多的家務,例如照顧子女、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離婚時,這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 經濟幫助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而另一方又比較有能力的,有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3. 損害賠償
如果離婚是因為其中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人、其他重大過錯,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 懲罰性分割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財產的: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過程中,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家務補償”和“經濟幫助”兩種情況,以雙方協商為主,協商不成的,法院再作出判決;而對于“損害賠償”和“懲罰性分割”,不存在雙方協商,直接由法院作出判決。
【請求多分財產的一方,要主動提供相應證據】
對應前述四類特殊情況,主要有四類證據:
1. 承擔較多家務的證據。
2. 自己經濟困難的證據和對方有負擔能力的證據。
3. 對方有重大過錯的證據,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
4. 對方有隱藏、轉移、毀損、揮霍共同財產等證據。
請求多分財產的一方,應當積極收集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等。
【法條依據】
《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88條 【離婚家務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0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1092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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