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有效期應為7年嗎(結婚證有效期應為7年還是7年)
題丨結婚證設7年有效期,過期自動離婚?專家的提議,能有什么壞心思
歡迎大家留評交流,對婚姻的看法!
曾經有一份真摯的愛情,擺在我面前,但是我沒有珍惜……如果非要在這份愛上加上一個期限的話,我希望是1萬年。
這是電影《大話西游》里至尊寶的一段深情自白,說給紫霞仙子,也是說給他自己聽的一段心聲,面對即將逝去的戀情,才恍然間追悔莫及,希望能夠用至尊寶盒追回時間,可時間又怎么能夠追回?便也只好暗暗地將這段逝去的戀情,加上了萬年的期限。
那么問題來了,這么浪漫、虐心的事情,如若置換到婚姻中,又會怎樣呢?大家要不要也給婚姻價格期限?這個期限究竟定在多長時間?一萬年?一千年?一百年?一年?還是一秒鐘?其實,這個事情,如若從主觀上來看,并不算荒唐,還真有這樣干的!
比如說愛爾蘭,由于法律限定,就不允許離婚,不過倒是可以在結婚的時候,自己給加一個期限,一年到一百年不等,選擇的時間越長,費用越便宜,如若過期不續的話,就默認離婚。這種感覺,怎么跟充會員似的?一樣的客戶體驗感。
其實愛爾蘭的規定,還是蠻人性的,至少筆者個人是認可的。不過如若將這個結婚期間,人為的強加設定呢?即便是可以選擇離婚,也可以選擇續期,可就是不對味兒。
著名網絡評論員魯國平,就曾提過一個類似的觀點,稱結婚證應設置7年有效期,并給出了6點理由,還是十分強大的:
可嘗試多段感情; 解決單身問題; 拉動經濟增長; 促進女性經濟獨立; 降低離婚率; 孩子可受到更多關愛。這六點理由,還是十分值得討論的,首先是第一點,可以嘗試多段感情,這個是毋庸置疑的。如若婚姻的有效期是七年,那么如果在不續約的前提下,雙方肯定可以輪換若干場婚姻,對應的也就可以嘗試多段感情。
只是感情真的需要經過若干次嘗試嗎?或者說是,嘗試的目的是什么?無非就是遇到一段好姻緣,好戀情。這樣看來,數量上不一定非要多,適當就好,而這個適當,沒必要非用結婚來驗證,完全可以通過談戀愛來驗證啊,即便是在認定好彼此之后,選擇同居也不是不可以,這樣和領證的結婚,也沒有什么太過實質的區別。
拉動經濟的解釋就比較扯了,魯國平認為再婚之后,一些生活用品、日常用品需要重新購買,比如說房子、車子啥的,可是這個解釋,真的說得通嗎?第一次結婚的時候,肯定是已經置辦這些物品了,即便是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可要是再婚的對象,都不是第一次結婚,也就意味著那些被分割的財產,是有百分之五十的概率,在彼此手中的。
還有就是解決單身問題,這個也沒辦法界定。誠然,現在適齡男女之中,男性要比女性多一千多萬,這也就注定有一千多萬的男性,會成為光棍。當然,這也只是純數據分析,不涉及到復雜的現實情況,比如說跨齡婚姻,同性戀人、單身主義者……
可要是想用有限的婚姻,來促使更多的人開始嘗試新感情,或許可以起到嘗試多種感情的作用,但對于單身的人來說,并沒有什么效果。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那些單身的人,保持單身的狀態一直都非常穩定。換而言之,那些人之所以被動單身,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找不到女朋友,沒人要,而不是身邊沒有異性。
還有就是促進女性經濟獨立,這個就更說不通了,難道女性是靠著離婚時分割財產,才能夠實現經濟獨立的嗎?不然,女性能不能經濟獨立,和婚姻有效期有什么關系?
關于降低離婚率的作用,筆者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認同的,只是不一定是好事。因為七年的時間,說長也不長,說短也不短,只需要咬一咬牙就可以忍過去了。可是,婚姻中這個“忍”是需要辯證來看的,不是說在相處的過程中,不能夠相互妥協,可是妥協不等同忍,等到了忍的地步,其實就已經沒必要再過下去,可眼看著還有幾年,乃至于幾個月就離婚了,也沒有必要在主動的離婚,乃至于稀里糊涂的過下去。
只是讓孩子受到更多的關系,這個筆者是實在難以理解,也可能是因為筆者的境界太低,反正是認為孩子還是自己的好,即便是伴侶帶來的孩子,管自己叫爸爸,也和自己的親生孩子有著一定差別,在關系的處理上,更加的謹小慎微,害怕被叫“惡毒后爸”“壞心腸”啥的。當然,筆者沒有經歷過這樣的情況,也只是單純的猜測而已!
魯國平的提議又能有什么壞心思呢?只是這個提議,不怎么靠譜而已,大家千萬不要覺得是魯國平自己想要輪換的老婆,還不想承擔罵名,才會想出來這么一個好主意;更不要說是因為魯國平想要刷一波存在感,故意說的毀三觀言論,也不要說……
不管怎樣魯國平的提議,筆者是拒絕的,如若置換成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自主地加上一個期限,多少還是能夠說得通的,上來直接就7年,怎么不說7年呢?算上戀愛、結婚的時間,堪比是“夜夜當新郎,夜夜換新娘”。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