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我國公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各項權利義務的前提。對于新婚夫妻,除了結婚登記的儀式感以外,一般在辦理結婚登記后將小兩口的戶口遷移到同一本戶口本上,也是二人結為夫妻的一種重要儀式。作為只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專業律師來說,客戶提問關于“戶口”的問題十有八九,既然離婚的雙方已經分崩離析,就希望徹底分清界限,再無瓜葛。夫妻一旦走到了離婚的局面,除了財產分割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外,最后往往就剩下解決“戶口”的問題

離婚時,對于戶口處理問題主要有以下4種:

· 離婚時,是否可以提出訴求要求對方遷出戶口呢?

· 離婚后,一方的戶口是一定要遷出嗎?

· 離婚后,是否必須要把戶口遷回原戶籍呢?

· 離婚時,子女戶口必須隨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嗎?

針對上述問題,進行如下解析:

一、離婚時,要求對方遷出戶口的訴訟請求,法庭將予以駁回

必須明確:離婚與戶口問題適用的法律完全不一樣,分屬民法與行政法兩個方向的法律及行政法規。離婚糾紛的處理是解決同等雙方主體之間的爭議問題,而“戶口”問題是公民一方向行政機關(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的事項。

因此,解決戶口問題并不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二、離婚后,戶口是否遷出可選擇

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可知,“離婚”是戶口遷出的理由之一。

離婚時,雙方對戶口不遷出一事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另一方的戶籍依然可以繼續留在同一戶口本上。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民政部門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以此證明兩人已解除婚姻關系。

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有關于戶口遷出的約定,或者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上有相關戶口遷出的條款,又或者戶主一方明確不同意另一方繼續留在自家戶口的,則必須遷出戶口。

三、離婚后,遷出戶口一方,可以遷回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或現在的經常居住地,也可以選擇自行另立門戶或再婚后再遷出

無論是“另立門戶”,還是遷回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或現在的經常居住地,都需要戶口遷出一方當事人事先了解清楚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關于戶口遷出、遷入的流程和手續,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后,再準備好有關材料前往相關部門進行辦理。

四、離婚時,子女戶口可以選擇跟隨其中一方

離婚時,夫妻雙方除了自身戶口問題需要解決,還面臨著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如何處理,而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戶口如何處理的問題,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子女日后的發展成長的方向才是最終選擇哪一方戶口的核心。

如果子女未滿18周歲的,需由父母代辦理一系列的戶口遷移手續。而如果年滿18周歲的子女,則可以由其自己去戶籍部門辦理。而且也有選擇另立門戶的權利,除了可以選擇遷移至父母其中一方戶籍處,也可以選擇自行辦理單獨立戶的手續。

筆者認為,子女的戶口可以隨著協商,或者判決、調解確定撫養權歸屬的一方走,尤其未成年子女。由于我國自古以來對教育的重視,處于接受教育黃金時期的未成年子女尤為重要。因此,在選擇孩子跟哪一方戶口時,可以優先從教育問題上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