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法院:離婚后拒付撫養費 依法裁判保障兒童權益
近日,白水法院審結一起因協議離婚后未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引發的糾紛案件,通過司法裁判維護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2019年3月,李某與田某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李小某由李某撫養,田某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并于每月30日前轉賬至指定賬戶,同時享有合理探望權。然而離婚后,田某既未看望女兒,也未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隨著李小某進入幼兒園,學費、生活費、醫療費等支出增加,李某獨自承擔經濟壓力劇增,無奈之下,李小某在父親代理下將母親田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方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及微信支付賬單等證據,證實母女關系、離婚協議約定內容以及父親獨自撫養孩子的事實;被告田某則出示醫院檢查報告,辯稱因生育后遺癥長期治療,身體原因導致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無力支付撫養費,提出“攢夠再一次性支付”的主張。經法庭質證,雙方提交的證據均被采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約定合法有效,田某未履行義務已違反約定。考慮到李小某當前生活、教育實際需求,結合當地500 - 800元的撫養費通常標準,以及田某健康狀況導致的經濟困難,法院酌情判定:田某需支付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間撫養費7200元;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李小某年滿18周歲,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于每年12月31日前結清當年費用,并轉賬至指定賬戶。同時,法院駁回田某“攢夠再付”的不合理抗辯,明確撫養費支付具有持續性和即時性,不得隨意拖延。案件受理費由田某承擔。
此案的判決不僅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權益,也再次明確:無論父母婚姻狀態如何,撫養義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若一方確有經濟困難,可與對方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合理調整撫養費標準,但絕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理由。法律的剛性裁決,既體現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堅實守護,也為社會樹立了維護家庭責任的法治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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