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協議離婚中,妥善周全的離婚協議應當怎么擬?
引言
N市某法院數據顯示,協議離婚糾紛有近六成源于離婚協議漏洞——有人因房產分割條款少寫一句話痛失學區房,有人因撫養費約定模糊被迫三次訴訟,更有人發現前配偶隱匿的股票賬戶卻因協議無約束條款無從追討。這份薄薄的協議書,承載著婚姻終結時最尖銳的利益博弈。它不僅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憑證,更是未來二十年子女成長的經濟保障,是半生積蓄的分配契約,是避免糾紛的最后防線。但現實中,太多人用著百度下載的模板,在情感破裂的混亂期草草簽字,最終掉進這些法律陷阱......
馬律師認為:離婚協議不是道德承諾書,而是需要精密設計的法律武器,而離婚協議的草擬過程中,需要遵循三大原則:條款完備、公平合理、字字如金。
第一原則:條款完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因此,一份離婚協議,應該包含的條款一定要完備,不能出現遺漏的情況,要求的四大核心條款,漏寫任何一項都可能引發連環訴訟:
1. 身份關系解除條款
很多人以為協議中只需要表明“雙方離婚”就可以萬事大吉,卻不知這里蘊藏著許多門道,北京總所曾有這樣一個案件:“北京的王先生與妻子協議離婚時,為顯示大度省去了"女方未懷孕"的常規表述。誰料三個月后,前妻抱著新生兒要求確認親子關系,那份缺失關鍵條款的協議,讓王先生陷入長達兩年的撫養費訴訟,痛苦不堪?!币虼?,身份關系解除條款(自愿離婚)條款也應當慎重,表達完整。
現在馬律師進行示例,這樣設計條款:“男方XX(身份證號×××)與女方XX(身份證號×××)經慎重考慮,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女方確認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處于懷孕及哺乳期,雙方承諾不存在隱瞞生育狀況的情形?!?/p>
2. 子女撫養條款
離婚協議中,應當對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支付、探望權如何行使進行明確約定。下面馬律師從為當事人擬寫過的協議中挑選一些有代表性的實例條款進行說明:
撫養權歸屬:"婚生子陳小某(2015年8月1日生)由女方直接撫養"
撫養費矩陣:“男方每月15日前支付6000元至女方指定賬戶,含基礎教育、醫療、興趣班等常規開支,重大疾病支出憑票據各承擔50%”。
探視權細則:“男方每周六9:00至周日18:00接走撫養,寒暑假可連續撫養15天,女方需提前3日告知孩子所在地”。
另外,很多當事人,雖然在離婚時出于綜合因素考慮,同意將撫養權讓渡給對方,但仍希望在對方出現某些情況時,自己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但實際上撫養權是否能夠變更,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很多時候即使約定在離婚協議中也不一定會有法律效力。如2024年上海市徐匯區一起案件中,男方W先生約定"女方再婚則變更撫養權",法院認定該條款侵犯婚姻自由權而無效。
3. 財產分割條款
財產分割條款是離婚協議中最為重要的條款之一,為避免日后接觸與扯皮,盡量寫的清楚而具體,需寫清楚房產的坐落、產權證號及離婚后的歸屬,示例如下:
房產:“西湖區某小區5號樓301室(房產證號)歸女方所有,剩余85萬貸款由男方繼續償還,女方配合辦理除名手續”
動產:“贛奧迪牌A4轎車歸男方所有,需在離婚登記后30日內完成過戶”。
另外,在財產分割時隱藏著一個致命漏洞:馬律師承辦的一起案件中,鄱陽縣張女士因未約定"過戶違約責任",前夫拒不配合過戶導致房屋被查封,損失超200萬。因而,離婚后因為關系的變更導致財產更名需要對方配合的,一定要寫清楚對方拒絕配合時的法律后果,以違約責任條款進行約束。
4. 債務隔離條款(防火墻條款)
去年接受的一起咨詢中,工程師劉某離婚后突遭追償前妻美容貸36萬,因協議未作債務隔離約定而承擔連帶責任。在婚姻家庭實務中,常常存在離婚時有貸款(尤其是房貸)未還清,且一方為主債務人的情況,如果婚后另一方不愿及時歸還貸款,主債務人一方的財產就有可能受到波及,征信也將受到影響,而且在實務中,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性非常小。那么針對離婚后歸還貸款的事項,必須在離婚協議中進一步明確,尤其是將未來對方不按時歸還貸款的后果做出明確約定,以便后續有條款可依。同時,由于雙方離婚時,心中都藏了小九九,可能存在互相隱瞞情況,因此建議提前寫清楚未來因為婚姻關系導致一方需對另一方名下債務承擔責任時的解決方式。
第二原則:公平合理
其次,離婚協議條款相對公平些,不建議太霸道。很多當事人拿著"凈身出戶"的協議來找我時,認為自己已經在法律上占據了制高點。但在法律人士眼中,這未必是十拿九穩的“必勝券”。
舉個例子你就懂了:賣建材的張總出軌被老婆抓包,離婚時自愿寫下"我名下三套房全歸女方,債務我來背"。聽起來很美好?結果兩年后他生意失敗,債權人拿著協議起訴他前妻:"這債務明明是他們婚姻期間共同借的!"最終前妻被迫賣了套大平層還債,生活質量急劇下降——你看,光寫"凈身出戶"就像沒系安全繩走鋼絲。
在協議離婚時,如果那個ta愿意凈身出戶,還愿意承擔所有債務,最好在離婚協議中說明原因。比如是婚姻過錯導致,或者存在對婚姻的愧疚,或者感念于女方在家庭中的付出而額外的補償,或一方提出離婚對另一方的經濟補償,盡量在協議中說明白。正確示例:"因男方2020-2022年期間多次出軌(詳見附件聊天記錄),自愿將70%財產補償女方"(參考《民法典》1091條),除工商銀行貸款編號XXX的80萬由女方承擔外,其他債務由男方承擔,違約方需承擔XX違約責任。
第三原則:措辭精準
這考驗的不僅是文字素養,更是法律素養,在協議條款表述中,不要出現模糊不清,指向不清的文字表述,否則出現兩種以上解釋的,誰說誰有理,讓被請求方陷于不利境地。
去年有位居住在商聯中心的某企業家的案件讓我至今難忘,男女雙方在離婚后針對原夫妻共有的股權進行了變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二人進行了分割,但未簽署書面文件。分割完畢后,二人約定最后剩余50萬元作為子女的培養費用,不再分割。針對這50萬元,二人簽署了離婚補充協議,協議中僅寫明“雙方同意某某項目最后結算的50萬元作為兒子的培養費”,未對已分割情況進行記載。后女方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雙方對協議中寫明的“最后結算的50萬元”的理解產生歧義。女方認為僅指的是該項目收取到的最后的50萬元,并不包括之前的款項是否已經分割的意思表示;而男方則認為正是因為已經分割完畢,所以才對最后的50萬元做出約定,最后在該男士的讓步下才得以調解結案,類似出現歧義的情形還有很多,在起草協議時一定要杜絕后患,避免語句歧義,盡量一次性說明白。
律師感悟
以上說的是起草協議中的三大原則,如果情況簡單,也可以自己寫,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代為起草,以規避后續的風險。重視離婚協議的內容,避免在婚姻生活中傷痕累累、離婚后還要因為離婚協議糾紛而煩惱不斷。
離婚,真不是在一紙協議上簽字結束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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