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說準備協議離婚了,男方要了孩子的撫養權,可是她擔心離婚后男方及男方的父母會找各種借口阻止她平時探望孩子。那么在離婚協議中該如何約定探望權呢?

在以往的離婚案例中,尤其在孩子撫養權歸男方所有的情況下,經常會出現由于各種原因產生撫養方阻撓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情形,雖然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行使探望權,但由于行使探望權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等特點,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探望權進行詳細約定,并列明具體可行的違約條款。

1、首先建議將日常的探望權進行詳細約定,例如:

示范條款

女方有權在每周三、周六(或周日)各探望一次,具體探望時間根據具體情況與男方協商解決,但男方應保證每周至少有兩次的探望權利。

2、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即使離婚了,也會有在假期帶孩子出門旅游的愿望,既增長了孩子的見識,同時在旅行期間又促進了與孩子之間的親情,但是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孩子的爺爺、奶奶等長輩以安全等各種借口阻止離婚后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將孩子帶出遠門,因此,對于假期的探望權有必要進行詳細約定,例如:

示范條款

寒假和暑假期中,女方有權帶孩子外出旅游。男方應予配合,并且充分保證女方的此項權利。

3、春節是中國最為重要的傳統佳節,不論是男方的長輩還是女方的長輩,都希望晚輩能帶著孩子陪老人家過年,因此過春節的探望權,也很有必要進行約定,例如:

示范條款

男女雙方都可以輪流帶孩子回各自老家與親人團聚過春節,時間約10~15天。

4、如果僅有以上約定,沒有違約條款,則不利于探望權的有效行使,因此切實可行的違約條款顯得尤為重要,例如:

示范條款

男方阻擾女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視為嚴重違約,男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自阻擾之日起,按照每日300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男方配合女方行使探望權為止。違約方還應承擔守約方維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