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簽合同中,經常會遇到合同價款計算條款,含稅價是多少元人民幣,不含稅價是多少元人民幣。特別是不含稅價款的約定尤其要引起注意。

例如,A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B公司,價款約定:不含稅價120萬元人民幣。

問題:

1、因為是不含稅價,A公司就不需要開發票?

2、因為是不含稅價,B公司是否支付完畢120萬元就OK了?

針對第1個問題,因為A公司發生了銷售行為,把貨物賣給了B公司,從稅務上講,A公司就必須繳納增值稅,因此, A公司仍應開具發票,雖然合同約定是不含稅價;

針對第2個問題,B公司支付完畢120萬元價款,合同義務已經完成,這是沒有問題的,也不構成違約;

那么,另外一個問題來了:120萬元必須要上稅,這個稅由A公司來承擔還是由B公司來承擔?

A公司說,合同約定是不含稅價,稅費當然由B公司交了;

B公司說,合同約定是不含稅價,我按合同辦事,至于稅務問題與他無關,稅務機關是向A公司征收,又不是向我征收。

實際上,如果由A承擔,基于不含稅金額之約定,無異增加了A的交易成本,增值稅屬于流轉稅,況且,A公司開具發票后,B公司可以抵扣A公司開具發票的增值稅金額,對B公司來講,沒有損失,因此,稅費由B公司承擔,如果B公司拒絕,A公司可以提起訴訟。

這就提醒我們,不能忽視“不含稅價”的條款約定,建議在約定該條款的同時,明確約定稅費由哪一方承擔,這樣減少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