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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小王向小張借錢,小張根據新聞報道“借貸時,債權人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作為保障”的提示,要求小王提供擔保,小王也很爽快,要把自己的一處房產抵押給小張,但小張不同意,認為抵押是抵押,擔保是擔保,只有小王提供“擔保”才同意借錢給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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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小張的法律意識固然是值得稱贊的,但他陷入了誤區。抵押和擔保有什么區別的?抵押是擔保的一種,但擔保不一定是抵押。因為擔保除了抵押這種形式之外,還有保證、質押、留置和定金的形式。擔保是總概念,抵押、保證、質押、留置、定金是擔保的具體形式。抵押的具體概念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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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