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造成殘疾,受害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類推侵害啟然人生命權予以酌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5萬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2萬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未造成殘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1萬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條二層含義:一、侵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二、侵權致人精神損害承擔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條引發二個注意點:一、何為嚴重后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法律無法規定,精神損害是個主觀的東西,無法標準化。二、侵權人承擔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并存的。】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造成殘疾,受害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類推侵害啟然人生命權予以酌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5萬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2萬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未造成殘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1萬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節選)(2023)

13、對于身體權、健康權被侵害,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以達到傷殘標準作為認定嚴重精神損害的依據,對于沒有達到傷殘標準的,則要結合侵害行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質量,是否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慮。

對于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人身權益被侵害,嚴重的標準則要考慮受害人精神是否遭受極大的痛苦,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勞動、生活秩序是否受到影響,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疾病等后果。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