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流程)
1 設立依據1.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1.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
1.3《山東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2 審批條件
具有新泰市衛計局核發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有效期滿校驗合格的,發給新證,有效期順延。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審查,做出校驗結論,辦理相應校驗登記手續。校驗合格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的校驗記錄中予以注明;暫緩校驗的,下達整改通知書,并根據情況給予1-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在作出暫緩校驗結論前,登記機關應當告知醫療機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醫療機構應當于暫緩校驗期滿后5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再次校驗申請,合格的,允許繼續執業,不合格的或暫緩期滿后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不按規定申請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在20日內補辦校驗手續,限期內仍不申請補辦校驗手續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 申報材料
4 辦理程序
受理→現場勘查→審核→發證
5 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6 承諾時限
15個工作日
7 服務電話
0538-7251693
8 辦理地點
政務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
9 辦理事項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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