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怎么申報填寫(企業如何申報所得稅)
2023年7月的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2023.7.15。所以近期各單位財務人員都在加班加點地忙碌著,而且本期還要申報2季度的企業所得稅。
我們集團所屬的小型微利公司,在申報本季企業所得稅時,遇到了一點問題,來找我咨詢。我想,是不是其他公司的納稅人員在申報時也有疑惑呢?不如寫篇文章講解一下吧。不同地區的申報系統可能會有一點點區別,我就以北京地區的申報系統為例講解一下。
1、進入納稅申報頁面,“在按期應申報”下面,找到“財務報表報送”,點擊右側的“填寫財報”,參看下圖中的紅圈:
2、然后進入“財務報表報送種類選擇”,根據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就可以了。選擇完畢,點擊右上角的“下一步”;如圖:
3、接下來就進入財務報表的填報了。三大報表可以根據會計編制的報表來填寫。最后一項“企業會計準則附注”中的內容有些人可能不知道怎么填寫,也有很多企業根本就沒填寫;不填寫也沒什么影響。如果想填寫又不知道怎么填的話,可以參照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前面的那部分內容復制過去就完美了;
4、財務報表填完后,回到“按期應申報”,找到“居民企業(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點擊“填寫申報表”;如圖:
5、進入“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A類)”后,會出現一條提醒,這樣的提醒一定要認真閱讀。我們集團內的財務人員在填申報表的時候,大概就沒認真讀,所以就鬧了烏龍。內容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最新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等部分優惠政策已延續實施……
第二條內容比較容易理解,就是說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器具可以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不用再按照折舊額來稅前扣除了。
有人問了一個很務實的問題:既然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那是不是就不用每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了?
其實這就進入了一個誤區,把會計準則和稅法混為一談了。定期計提折舊是遵循會計準則,而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是遵循所得稅法。
我們現在再來看第一條內容的最后一句話: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正是這句話迷惑了很多人。
其實這句話的正確解讀是這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你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而且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100萬元,那么所得稅的征收率為:25%*20%=5%
但是,現在,國務院的最新政策規定:在原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就相當于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100萬元的情況下,所得稅征收率為:5%*50%=2.5%。年應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所得稅征收率仍然和之前一樣。
例如: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那么應納稅額=100萬*2.5%+20萬*10%=4.5萬,減免稅額=120萬*25%-4.5萬=25.5萬
我們集團內的小型微利企業的財務人員申報時就是在這里出了問題。
6、理解了以上內容,就可以填報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了。黃色的表格就是需要填寫的,這個表需要填的內容不多,也不麻煩,就不啰嗦了。
其中,第二欄中的“營業成本”在填報的時候會出現分歧。這個營業成本應該填的內容為: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但是有的人認為這欄應等于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期間費用,有次我在稅務局就遇到一個老會計非堅持這么填。
如果企業有免稅收入(如:國債利息等)、減計收入(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等)、加計扣除(殘疾人員工資等)等優惠事項的,需要在第七欄中選擇相符合的優惠事項,并填報;
如果企業有符合所得減免的優惠事項,需要在第八欄中填寫優惠事項。
第十三欄是填寫減免所得稅額,高新技術企業都要填寫這欄。
所得減免和所得稅額減免,看著長得很像,但是意義卻是大相徑庭。你細品,再細品。
7、《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明細表》,本表僅填報實行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實行該政策的資產不在本表填報。
8、《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如果公司有該項業務就填報,沒有就不填;
9、《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所得稅技術成果投資遞延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沒有的就不用填。
該表的填報要求如下:
第2列“技術成果類型”: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第4列“公允價值”: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技術成果按照協議確定的評估值。
第5列“計稅基礎”: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技術成果的稅收金額。
第6列“取得股權時間”:是指技術成果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的時間。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確認年度為投資協議生效年度。
第7列“遞延所得”=第4列“公允價值”-第5列“計稅基礎”。
第11列“與投資方是否為關聯企業”: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前,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明確的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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