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截至現今,人走了,留下來的財產到底歸誰,依然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隨便舉幾個例子,例如,很多人“以為”:

一方走了,財產全歸健在一方。 父母都走了,財產必定全是子女的。 老人走之前說過把財產給誰,肯定給的了。 ……

遺產繼承,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上面的那些“以為”,沒有一個是100%肯定的。

留下來的財產歸屬尚且情況諸多,那萬一去世人生前留有債務呢?父債子償?人走賬銷?到底誰來承擔?

有人說了,“父債子償”天經地義,這有什么好討論的?又有人說了,繼承相關法律規(guī)定很清楚,遺產先還債,還清之后再繼承。

還是那個疑問:說得都對么?到底誰說得對?

事實上,都不絕對正確,都有適用條件。

【2】“背債”的三種情況

情況(一):過世人“自己”償還。

小王的父親意外過世。父母共有一套無貸款的房子。

父親過世之后,父親的一位朋友找到他,拿出一張父親生前打的借條:向這位朋友私下借了5萬塊錢。

小王母子事先并不知道這個事兒。但是一家人還算厚道,經過合適查證之后,確有此事。于是小王答案父親的朋友,自己出錢把錢還上了。朋友也還不錯,沒要利息。

又過了幾年,小王的爺爺走了。母子倆商量之后,同意將父母的房子過戶到小王名下。誰知這時候小王的親叔叔蹦出來了,要分小王家的房子。小王不樂意了:我爸媽辛辛苦苦掙來的房子,你憑什么分?久爭不下,小王急了:就給你倆選擇,要么你一分錢不要,我還叫你聲“叔”,要么打官司,打到底。

結果:叔叔選擇了后者,小王輸了。

但是,在打官司過程中,小王突然想起父親借條的事兒。經過多方舉證,最終從遺產份額中扣除了一部分,“少”分給叔叔一部分。

這個事情中,關于遺產、債務是如何分配(分割)的?

簡單計算一下(其中數字為舉例,僅說這套房子,不涉及其他財產,不涉及房產增值等因素):

假設父母的房子值100萬,其中父親占了一半兒,50萬,這是遺產。

父親走后,遺產中要把債務先扣除。所以可繼承遺產份額是(50-5)=45萬。雖然小王已經把這筆債務還了,但是繼承時依然要扣除,把扣除部分給到小王。 父親過世的時候,法定繼承人有爺爺(奶奶早逝)、母親、小王三人,各自繼承遺產份額的1/3,即15萬。 后來爺爺走了,只有小王父親和叔叔兩個兒子。爺爺可繼承小王父親的15萬,由這兩個兒子繼承。因為父親走了,所以小王代位繼承。這部分份額分配的結果是:小王和叔叔,各自繼承7.5萬(小王還能代位繼承爺爺的自有遺產份額,這個不展開說)。

這個事情中,涉及到了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以及債務如何分割的知識點。其中,重點說一下債務:

債務,由小王的父親“自己”償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中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套用到小王家的事情中解釋就是:

小王父親生前的個人債務,用其遺產優(yōu)先償還。 扣除之后,如果有剩余,繼承人再繼承;如果資不抵債,除非繼承人自愿承擔,否則“人死賬銷”。

這種情況下,其實繼承人多數是不會主動放棄的——不放棄,反正債務跟自己也沒什么關系,弄不好還能分點兒。

情況(二):繼承人必須承擔。

小麗夫妻倆婚后共同攢錢,貸款買了一套房,倆人有一個孩子。后來小麗的丈夫不幸發(fā)生了意外,過世了。

涉及到這套房子的繼承問題,小麗與公婆之間產生的矛盾。

公婆認為,這個房子里面有兒子的份,他們可以法定繼承。小麗同意,一切按照法來執(zhí)行。但是,公婆的另外一個要求讓其無法接受:貸款他們不管,小麗自己償還。

小麗認為,既然要繼承房子,就要承擔相應的債務,要么就別繼承房子。

爭來爭去誰也不讓,只能訴諸公堂。

結果:房子的一半兒,由小麗、孩子、公婆四人平均繼承。剩余未償還貸款部分的一半兒,四人均攤。

還是先模擬一下房子、貸款的分割過程:

假設這個房子還欠40萬的貸款。

丈夫走后,房子的一半兒發(fā)生繼承,由四人平均法定繼承。 在尚未償清的貸款中,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中一半兒為丈夫個人債務。 這時候會面臨兩種選擇:要么把房子想辦法賣掉(雖然貸款房比較難出售),售房款先把債務填上,隨后繼承;要么,房子留著,繼承人繼承,同時把去世人的債務部分,按照各自繼承份額比例分攤。

這屬于債務“繼承”的另外一種情況。簡單理解,可以這樣來定義:

債務,是疊加在遺產上的債務。

這種情況下,要么按照上述第一種情況,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去償還,但是需要把房子處置掉,或者被銀行拍賣掉;要么,繼承人繼承房子,同時由繼承人自己來償還債務。

情況(三):繼承人中的受益人,必須承擔債務。

老張結婚之后一直想買套房子,但是苦于經濟條件不佳。后來與愛人商量之后,借了一筆錢購房,登記的是小張自己名字。后來,老張過世了。

老張過世之后,債主過來要求償還借款。老張的愛人說了:這是他自己借的,房子也登記的是他的名字,你朝他要去。

問題是,老張人已經沒了,怎么要?

債主不干了:這個房子是你們一塊兒住著,他沒了,你得“替夫還債”。老張的愛人不干,抱著魚死網破的心態(tài):反正我就是不還,你能怎么辦?

協商無果,鬧起了官司。

結果:要么把房子賣掉還債,老張的愛人不同意。要是不同意,老張的愛人必須要承擔債務,而且這筆債務中,不光有丈夫部分,還有其個人部分。

在《民法典》中有這樣一項規(guī)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理解就是:如果去世人生前欠下的個人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這筆債務將視作夫妻共同債務。

稍微擴展一下:不僅僅針對夫妻關系——如果個人生前債務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同樣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舉個例子:父母生前借了一大筆錢給兒子買房了,掛的是兒子名字。那么,父母去世之后,債權人等于是白白出錢給別人買了一套房、自己什么也落不下?

因此,換句話說就是:獲得利益,就得付出成本。

【3】小結

以上三種情況,是現實中常見的繼承與債務關系。上述三種情況,簡單總結一句話:

誰受益,誰償債。

對于第一種情況,遺產的受益人是繼承人。所以,繼承人要想繼承遺產,就必須要承擔債務。只不過,還債錢的出處來自于去世人的遺產——先從遺產中扣除之后再繼承。可以變相理解為:繼承人先從個人可繼承遺產份額中拿出來一部分還債,剩余的再受益。 對于第二種情況,遺產的受益人是繼承人。但是,債務與遺產又是綁定到一起的,所以,要從遺產中受益,就必須同時承擔相應債務——繼承人從遺產中受益的同時,個人承擔起債務。 對于第三種情況,債務是去世人生前個人借的,但是借來之后,其他人是這筆債務的受益人。不能光得好處不背債,否則對于債權人、債務受益人來講都是不公平的——所以,受益人要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