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這年頭,貌似沒個副業,大伙都活得不夠安心,尤其是壓力山大的年輕人們,所以越來越多斜杠青年涌現,利用8小時之余,經營自己的第二職業。

不過很多人在準備第二份職業遇到簽勞動合同問題時,就有點傻眼了。

大家隱隱約約知道,簽雙重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的。

沒錯!

雖然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法》第39條有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怎么辦?斜杠生活就要還沒轟轟烈烈的開始就要被扼殺在搖籃里了嗎?

放心,國家不會影響你搞正經錢的大業的,簽不了勞動合同,但可以簽勞務合同呀!

那有人又問了: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啥區別?

別急,聽我慢慢給您道來!

勞動合同vs勞務合同,表面一字之差,實質大有不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勞務合同屬于勞務關系范疇,和勞動關系相比,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01

合同主體資格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是自然人,雙方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則隨意很多,可以是法人之間、組織之間,公民個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都可沒有特別的規定。

02

合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存在財產關系、人身關系、還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動者還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只存在財產關系,提供勞務一方不需要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獲得報酬。

03

合同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工資除了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不會做過多的干預。

04

合同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

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05

合同內容的法律性質及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主要條款和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屬于勞動法的范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勞務合同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

06

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僅涉及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一般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07

合同產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后,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爭議一方要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仲裁前置的規定。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主體雙方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產生糾紛,法院往往會根據合同所載明的內容和查明的事實來來判定。

如果有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工作時間、勞務報酬、規章制度及離職等的約定,那就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

如果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并從用人單位處領取相應的勞動報酬,且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固定的,持續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即人身的依附性及經濟的從屬性,那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是勞動合同而非勞務合同。

所以,有時簽訂勞務合同,也不定就是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別想只簽勞務合同來減少人力成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