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無經濟補償:1、勞動合同的條件相比以前得以維持或提高,員工選擇不續簽的;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續簽勞動合同一般是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年限條款要雙方協商。

以下五種情況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雙方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2、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3、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4、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5、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