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關于傭金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1日,業主與中介簽署《房地產委托代理銷售合同》,雙方明確約定,房產代理銷售價格為業主實收1550萬元,代理期限為3個月。同時,中介向業主支付了10萬元代理保證金,進而由業主獨家委托該中介代理銷售,若中介未能在合同代理期限內將該房產售出,業主有權沒收該保證金。雙方在中介代理費用(傭金)條款方面的原文約定為:房產出售后,業主收到定金后3日內向中介支付超出實收價格金額的20%并退還全額保證金,剩余代理費用業主在協助變更過戶手續完成且拿到首付款之后支付。(筆者注:該條款并沒有直接約定超過實收1550萬元的價款全部歸屬于中介,而是需要結合《房地產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委托掛盤價格確認書》及事后雙方爭議進行綜合判斷。)
同日,雙方簽訂《委托掛盤價格確認書》,明確房產出售實收價格1550萬元,委托中介掛盤價格為1650萬元。
簽約后第二天,房產便以1663萬元成交,隨后雙方對超過實收價格部分的113萬元是否歸屬于中介產生爭議。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業主與中介簽署的《房地產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第六條即代理費用(傭金)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二)業主應該按照什么標準向中介支付傭金?
律師分析
(一)《房地產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包括第六條即代理費用(傭金)條款)應當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
1、本案中不存在《民法典》第147條到151條規定的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及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可撤銷情形,也不存在第153條、154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等合同無效的情形。
2、合同雙方(業主和中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合同內容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從相關部門規章來看:
根據我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但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34條卻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由此可知,以上條款并沒有明確該情形下合同屬于無效,且《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部門規章,并非《民法典》第153規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即便違反該部門規章的規定,也不足以導致合同條款無效。
(二)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業主需要向中介支付113萬元的傭金,理由如下:
1、合同條款存在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房地產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第六條代理費用(傭金)條款并沒有明確超過業主實收1550萬元的部分金額全部歸屬于中介屬于傭金,從條款約定可以得出的內容是,房產出售后,業主先支付超過實收金額20%的傭金,剩余部分的傭金金額并沒有具體量化。(合同第六條如下截圖)
2、中介作為居間方,根據《民法典》第961條和963條的規定,在促成買賣合同簽訂情形下,其取得的傭金也必須有明確約定。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超過的部分依然歸屬于業主。《民法典》第510條和511條規定,雙方可以補充協商確定傭金總額,若不能確定的,因合同由中介提供,《民法典》第498條規定,應按照對業主有利的內容進行解釋,參照市場交易習慣確定剩余部分的傭金金額。
3、若有微信、短信或其他書面記錄證明雙方約定:超過實收1550萬元的部分金額全部歸屬于中介屬于傭金,則可以考慮:房產成交價1663萬元,中介費113萬,占比為6.8%。雖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3】542號)已經取消中介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價3%的限制,由市場自主進行調節。但法官需要考慮,若判決支持業主向中介支付113萬元的傭金,必將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宏觀層面帶來影響。而且,傭金需要根據中介提供的具體的居間服務內容來考量,一般包括代為尋找合適的買家、協助簽署買賣合同、協助定金支付、首期款監管、貸款申請、贖樓、過戶、交房、水電煤變更過戶等買賣合同義務的履行,本案中,業主委托中介后第二天即簽訂買賣合同,中介付出的勞務與所得收入不相匹配,放開傭金上限允許中介賺取合理的利潤,但113萬元已經遠遠超出合理利潤金額。
4、中介作為專業人士,非常清楚房地產市場的行情,熟悉房產交易價格,有大量買房的客戶資源,不排除中介借助業主不清楚行情吃差價,在業主進行委托銷售簽署代理合同時,有目的的引導將實收價格壓低確定為1550萬元的可能性,然后很輕易的隔天就以1663萬元賣出。從某種層面來看,本案屬于中介吃差價情形,《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5條對中介吃差價是明令禁止的,并且第34條規定了處罰措施。
5、其他有利因素:業主與買家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后,中介還另外向該買家收取了傭金,兩邊都收取傭金,與二手房交易市場的交易習慣不相符合。
(三)應對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業主可以:
1、與中介協商113萬元的分配比例。
2、到房地產協會進行投訴。
3、被動應訴,努力爭取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在本案中,房款是直接到業主而不需要經過中介,超過實收1550萬元的113萬也是由業主實際控制,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業主可以直接拒絕支付,不需要通過主動啟動訴訟流程。
類案判決
前海法院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2023)粵0391民初1295號民事判決書:案涉《代理委托合同》第4.2款“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中介)委托傭金2億總價的1%‘實收不含稅’,超出甲方報價的成交差額,由甲方全額返還給乙方”,法院認定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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