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數公司都已經通過了復工的申請,很多人都已經回到了年前那種兩點一線的生活,隨著復工的公司越來越多,相信部分早就打算換工作的人已經開始蠢蠢欲動,然而最近卻有不少人問我,找到新工作了,但原本的單位不批我的辭職申請怎么辦?

其實正常情況下,大多數公司保持著“好聚好散”的心態,都不會為難想要辭職的員工,一般都是主管收到辭職申請,審批后提交上去,雙方約定好離職的時間,最后走完公司規定的流程,完成離職手續就可以離開了。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辭職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是還處于試用期的,那么只需提前三天就行。也就是說,辭職是我國法律賦予所有勞動者的權利,只要我們按照法律規定走,公司就沒有任何理由不讓我們辭職。

辭職是通知,不是申請

需要知道的是,員工辭職,是通知公司,而不是向公司申請辭職,然而很多公司的人事或者是老板都會存在一種誤解,覺得他們是有那給權利不讓員工辭職的,但問題是,通知和申請從來就不是一回事。

通知的意思是,我告訴你我要辭職了,不管你同意不同意,三十天時間一到我就走,你趕緊找人來交接工作吧,而申請的意思是,我向你申請辭職,希望你能批準,如果你不批準的話,那我就不辭職了,兩者間的語義完全不同。

所以,如果真的在內心打定主意想要離職的話,那我們只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提前三十天向公司送達書面的辭職通知就可以了。

單位不批辭職的違法行為

而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公司說,員工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但很多時候我們一時半會沒辦法招到合適的頂崗人員,所以這位員工暫時還不能走,如果他堅持要走的話,我們就不會發他當月的工資。

注意了,上面這種方式是很多公司的慣用手段,很多時候公司因為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內招到合適的人手,就會以上面這種方式拖延員工離職,那這種行為真的是合法的嗎?碰到這種情況員工該如何自救呢?

開頭有說道,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員工辭職的權利,而員工享有法定的自主辭職權,不管雙方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員工是剛入職不到一個月的新人還是入職已經長達五年的老人,不管員工的性別、職位、年齡等等,只要員工想要辭職,單位就必須放人。

強硬的辭職手段

很多時候公司會搞事情,明明我們已經提交了辭職通知,但老板卻謊稱自己根本沒有收到,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真的很無奈,所以今天我們要教大家一種強硬的辭職手段,那就是給公司郵寄一份《辭職通知》。

先找出我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看一下合同中公司的所在地、法人名字、公司的全稱等等,然后撰寫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大致上是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特此通知。

寫完后就可以郵寄給公司,這里記得要保留一份回執,等快遞被簽收后,找到快遞開一份投妥證明,也就是證明自己寄出去的快遞已經被公司簽收的證據,那我們手上就有了辭職復印件、底單、投妥證明,這個時候公司再說自己沒有收到我們提交的辭職通知也沒有了。

主動辭職也能拿經濟補償

最后要說的是,很多時候即便是員工主動辭職,還是可以要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很多人都會陷入一個誤區就是,以為是自己主動跟公司提出離職的,所以除了當月的工資外什么都拿不到,其實這是一個誤區,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員工辭職理由是公司有過違法用工行為的,即便是員工主動辭職,還是能要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

比如公司拖欠了工資或者是績效獎金,或者是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又或者是公司為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采取了強制調崗降薪的措施等等,只要員工充分的掌握了公司存在違法用工的證據,那么就可以主動辭職,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不肯支付就申請勞動仲裁。

很多時候我們在職場上會碰到一些讓人無可奈何的事情,但只要我們能夠事先明白自己該怎么保護自己的權益,養成收集證據的習慣,那么相信只要嚴格的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就能捍衛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