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就壓繳納滯納金。那么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怎么計算?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怎么繳納?

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計算

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1、現場開罰單的:超過15天不處理,由第16天開始收滯納金,滯納金為每天收取應繳納罰款的3%,上限為不超過應繳納罰款。

2、違章處理大廳開單:若是在處理大廳開的罰單,也必須在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款,超過15天后,第16天開始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

3、電子警察抓拍的:需要先到交警部門確認罰單,自確認后計起15天不處理,由第16天開始以3%計算滯納金,但根據規定,最終的滯納金不會超過罰金總額,比如,罰款200元,逾期未交后的滯納金總額不超過200元。

此外,我國法律也做了規定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本金。

交通違章罰款滯納金怎么繳納

對于非現場違章(電子眼、違停貼條)驗車前不去交警大隊處理無任何滯納金,接受處理后15日內不繳納罰款就會產生滯納金。對于電子眼拍攝的非現場違章,只要在年檢前去交警大隊接受處理,并在開具的違法通知單15日內繳清罰款,就不會產生滯納金。

繳納交通違章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公安部發布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一條為“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未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