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辭退,一種是開除。那么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呢?被開除的情況下還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吧!

一、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雇員工的行為。辭退有可能是員工違紀、公司經營發展困難或者公司更換職員等原因。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存在違法亂紀行為但屢教不改的員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政處分。

辭退又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屬于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但不至于開除,正常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開除是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措施,并且屬于一種行政處分。雙方區別在于只有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才有權開除,而反之,勞動者沒有存在重大過錯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辭退。

根據已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執行開除必須經由廠長或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相關勞動部門備案。

而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不能用原來的“開除”條款,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是仍保留了可以開除的幾種情況,規定了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制度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更改的;

5、因欺詐、脅迫的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開除了還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上文我們得知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除后,不能再用“開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關系中,依舊有人稱存在上述幾種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為“開除”,那么被“開除”了還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我們可以得知存在上述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并且在上述情況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反之,在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方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上述是小編整理的辭退和開除的知識,希望能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