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下稱決定)。距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發(fā)布僅僅過去了不到五年時間(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每次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修改,無不牽動著很多人的心。那這次的修改又在利率方面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樣的“驚喜”呢?

一、看看修改的利率方面的規(guī)定。

決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23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網(wǎng)站公布數(shù)據(jù):2023年8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1年期為3.85% ,也就是說在2023年8月的民間借貸利率在15.4%以內的,都屬于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高于15.4%的利息的,都可以主張不予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

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我們的利息適用的是年利息24%,這次的修改利息是明顯的下降。

注意: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起算點是借款合同成立時。也就是說,2023年12月1日借款且出具借條的,就以2023年12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計算基數(shù)。

二、對于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內利息的和超出借款期限利息的有沒有新的變化。

2023年的原規(guī)定對于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的利息的法院采取的是不支持態(tài)度。對于非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需要結合借款合同內容、交易習慣等來綜合確定是否支持利息。新的規(guī)定對于老規(guī)定基本沒有變化。

也就是說,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要求支付借期內的利息的,一律不支持。舉個例子:2023年5月1日張三借了李四一百萬,借條上僅僅寫的:“今借到李四壹佰萬元整,借期三個月”。2023年9月1日,李四起訴張三要求張三償還本金一百萬和截至起訴日的利息8萬元。人民法院對于三個月借期內的利息是不支持的,但對于滿了三個月后張三仍未歸還的情況李四可以要求張三承擔違約金(原先的規(guī)定是可以要求承擔6%每年的逾期利息)。

三、對于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是按照24%計算還是按照新的規(guī)定計算。

這個問題牽涉到法的溯及力問題,原則上民事法律不具備溯及力,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的規(guī)定有利于當事人,但是該規(guī)定賦予了一定的溯及力,也就是說,原則上2023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按照當時借款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來計算利息;2023年8月20日之前發(fā)生的借貸行為,可參照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綜合規(guī)定內容來看,非法集資、非法吸存的“出借人”在痛哭流涕,因為他們要求支付本金的訴求按照新規(guī)定難以獲得支持。借了網(wǎng)貸、借了款的借款人歡欣鼓舞,因為按照新規(guī)定需要償還的利息變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