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會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股權分割的問題,股權價值不斷變動,也給分割行為帶來了一定風險,那么財產糾紛中該如何分割股權呢?

一、確定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股權:夫妻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股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股權,贈與人或遺贈人未對該股權做出單獨屬于一方的特殊說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但在婚后約定為共同所有的股權;婚后一方以婚前財產購買,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法定繼承所得財產,或遺囑繼承所得,且被繼承人未明確說明單獨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二、確定股權價格的基準日

在司法實踐中,為確保股權價值變動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理分配,不能以判決離婚的時間點作為基準日確定補償價格。而為防止控股方利用自身便利地位在訴訟過程中損害配偶方利益,也不能以分割財產案件判決作出之時為基準日。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以起訴分割財產日的股價作為基準最為公平。

三、照顧無過錯方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是由一方過錯造成的,無過錯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系,而無過錯的一方還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損害賠償。公司股東夫妻共同財產金額巨大,且與夫妻人身關系相分離,尤其是有的投資者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因此使得夫妻的某一方在離婚糾紛過程中難以掌握股權的真實情況。而《民法典》保護了無過錯方的利益,減少了某些當事人在離婚糾紛過程中發生隱瞞、隱匿、轉移投資財產等不當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