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免稅證明怎么開?(國稅局已回復)(企業免稅證明怎么開的)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將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進行了整合,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中開發了出口退稅管理模塊。本次系統整合工作,堅持為民便民,以優化執法服務、辦好惠民實事為導向,大幅簡并優化了出口退(免)稅申報、報送資料、辦稅程序、證明開具和分類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
《公告》簡化了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具體有哪些?一起往下看↓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停止報送紙質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 納稅人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停止報送《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在《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上填寫核實結果并反饋納稅人。
1.出口貨物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核實結果填寫“未退稅”。
2.已申報但尚未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撤銷免抵退稅申報后,或者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后,核實結果分別填寫“未退稅”“已補稅”;適用免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撤銷出口退(免)稅申報后,核實結果填寫“未退稅”。
3.已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待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后,核實結果填寫“已補稅”;適用免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補繳已退稅款后,核實結果填寫“已補稅”。
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納稅人未按規定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在沖減數據前不得再次申報退(免)稅。
■ 納稅人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
《公告》施行后,遇到相關問題這樣處理↓
■《公告》對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需報送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進行了調整,減少了納稅人需要填列的項目總數,僅新增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一個欄次,新增這個欄次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 答:主要考慮是為了能在盡可能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的同時,也便于實施管理。在增加“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后,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通過電子信息索引到對應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據此,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無需報送紙質《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改為由稅務機關根據“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號碼”自行查找匹配相應《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信息。
■《公告》將原先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調整為《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本次調整的內容是否僅為證明名稱?
■ 答:《公告》調整的內容不僅包括證明名稱,還包括:一是簡化表單與填列項目。將納稅人報送的《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和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簡化合并為可通用于納稅人報送、稅務機關開具的1張證明表單(《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減少了納稅人需填列的項目。二是拓展證明用途。根據納稅人訴求和海關監管實際,將該證明的使用范圍,由原先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的單一用途,拓展為現在的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用于修改或撤銷出口報關單的多種用途。
■納稅人在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開具后,發現證明有誤,能否申請作廢已開具的證明?如何申請?
■ 答:可以申請作廢。《公告》施行后,納稅人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并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即可。同時,為便利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上為納稅人提供了制式申請模板及便捷申請服務功能,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廢申請或自行制作書面申請現場報送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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