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和對方進行買賣的時候,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或者是購銷合同。那么購銷合同與買賣合同有何不同?在法律是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大律師網小編就為大家解答。

購銷合同與買賣合同有何不同?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采購合同與購銷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購銷合同是統稱,包括兩種合同:即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采購合同是指購進貨物的合同;銷售合同是指售出貨物的合同。這兩種合同具有本質的不同,一般不會在同一個合同中既采購貨物又銷售貨物,而是要分別訂立采購或銷售合同。

二、訂立合同的時候,如是采購合同,一般是采購方作為甲方,銷售方作為乙方;如是銷售合同,一般銷售方作為甲方,購進方作為乙方。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