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或者協議在我們生活中經常用到,只是有的人寫的規范,有的人寫的太簡單而已。我作為專業律師,多次見過上百頁的合同,當然見得更多的是一頁紙、兩頁紙的合同。

合同的復雜與否,除了和合同涉及的事情有關嗎?當然和合同的起草人有關了。比如民間借貸,有的人就寫個借條,說借誰多錢,利息多少,什么時候還就完了;但如果交給律師寫,那就很復雜了,包括雙方的個人信息、借款起止時間、利息如何支付、擔保方式、逾期還款責任、糾紛處理方式、合同生效條件等等。

那么,合同的主要結構,或者架構是如何搭建呢?

1、首部。寫清楚合同各方的詳細信息,如公司的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電話、社會統一代碼;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職業,民族,電話等。

還可以寫為什么訂立本合同-“鑒于”條款,鑒于:1、2、3條款,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遵守。

2、主文。這里面的內容就太多了,我們可以放在后面的“合同主要條款”來說。

3、尾部。主要就是合同什么條件生效,比如蓋章、簽字后生效,有的是簽字摁手印后生效,有的是附某些條件生效;還有就是合同一式幾份,各方各執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

起草合同,主要的內容有哪些,或者說必須包括哪些條款呢?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我們簡單展開一下,稍微做一個解釋: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必須用營業執照和身份證上的名字,而且是全稱。曾有一個人叫“王有熊”,但本人嫌“熊”不好,無論簽署任何文件都寫英雄的“雄”,結果簽署的文件全部被認定無效,因為沒有“王有雄”這個人存在。

同樣的公司的名稱不能是“簡稱”而應該是全稱,而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也要準確,最后保留對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標的

就是說合同指向的交易對象是什么?機器設備?房屋土地?還是服務?

(三)數量

數量方面就要注意細節,是一套?一個?一本?一副?這樣的量詞外,最好備注的非常清楚,比如一套包括了哪些東西。

(四)質量

這方面要規定的非常詳細才行,因為我們處理的一些合同糾紛多是在質量方面出現糾紛。如何驗收?誰來驗收?驗收標準?遲遲不驗收咋辦?雙方對質量各執一詞如何處理?等等,都要約定清楚。

(五)價款或者報酬

包括單價,總價,支付方式,分期還是一把清?要不要先開發票?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什么時候完工,什么時候交貨,在哪里交貨,是賣家送貨?還是買家自提?運輸途中貨物滅失的風險誰來承擔?

(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必須寫的越清楚越好,不能寫“賠償守約方一切經濟損失”,這樣的約定等于守約方反而要舉證有什么樣的經濟損失,這些損失和違約行為有沒有因果關系?

應該約定清楚違約的責任,比如寫一個數字:每延期一天,賠償5000元;或者逾期多少天,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等。

(八)爭議解決的方法

這個主要是選擇仲裁,還是法院了。仲裁是一裁生效,很難撤銷,不像法院一審不滿意,還可以上訴二審,而且仲裁一般是你選擇一個仲裁員,對方選擇一個仲裁員,這樣一來,搞定首席仲裁員案件就贏了。

我的建議是不要選擇仲裁,還是選擇法院比較好。

以上就是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條款,但這些都是合同的最基本的條款,合同反而是越嚴密,越具體,越具有可操作性越好,所以合同不怕復雜,而是怕太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