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分割的遺產有哪些處理方法(不宜分割的遺產有哪些)
“她前兩次的離婚案件也是在我們法院辦理的,真沒想到,我們為她辦理的第三起案件竟是關于她的遺產糾紛案。”不久前,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外公外婆起訴外孫女的遺產糾紛案,法官口中的“她”就是遺產的主人,名叫珊珊,而對簿公堂的是她的父母和她的親生女兒。
女兒意外離世,父母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珊珊有過兩段婚姻,她在第一段婚姻中與前夫阿海生了一個女兒小麗。近幾年,兩人的感情很不穩定。2023年,阿海發現珊珊婚內出軌,便起訴珊珊要求離婚,但珊珊認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最終雙方沒有離成。然而未隔兩年,珊珊起訴阿海要求離婚,這次,雙方在法官主持調解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的婚生女小麗隨珊珊共同生活,撫養費也由珊珊承擔,并就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就此分道揚鑣。本以為雙方就此再無瓜葛,可誰知,2023年底,噩耗傳來,珊珊突然因故離世。
就在珊珊過世不到1個月,她的父母便向秀洲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珊珊的女兒小麗,要求分割去世女兒珊珊的遺產。即珊珊名下位于嘉興市秀洲區某處的房屋一套及小轎車一輛,請求確認二原告對上述遺產各分別繼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矛盾十分激烈,未能就房屋、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
有人認為,珊珊過世,女兒小麗還小,她的財產自然應該由小麗繼承;也有人認為,養育了珊珊的父母是合法繼承人,理應有權繼承珊珊的遺產。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3人為同一順序繼承人,遺產3等分
近日,秀洲法院對這起遺產糾紛案做出了判決,本案中原告二老與小麗系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而珊珊的遺產份額由原被告三人各享有1/3的份額。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釋明,雙方當事人均不對案涉房屋、車輛的價值進行評估,亦未能就房屋、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故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并結合雙方當事人意愿,法院酌定房屋歸原告所有,小轎車歸被告所有,由原告補償被告房屋補償款16萬元。
秀洲法院法官表示,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被繼承人珊珊生前未留有處分遺產的遺囑及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繼承開始后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說本案中珊珊的父母和女兒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而判決他們各繼承其遺產的1/3份額。
法官也表示,在類似的案例中,也有不少人考慮到自己孫輩的經濟條件等實際情況會選擇放棄繼承,而將遺產留給孫輩,“但這并不代表著他們沒有繼承權,從法律上來講珊珊父母的要求是合法且合理的。”另外法官也指出,分割遺產時必須注意這樣幾點:(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4)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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