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費怎么入賬?(公司訴訟費怎么入賬報銷)
在經濟交易活動中,當事人通常關注合同標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與合同實際履行相關的條款,而在管轄條款的約定上比較隨意,表述也通常比較籠統。實際上,協議管轄條款決定著發生糾紛時向哪個法院起訴,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訴訟成本,具有重要的意義。海淀法院法官將通過以案釋法,講解當合同中對管轄法院約定不明時,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案例一:當事人僅約定發生爭議由某市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元貞公司(化名)向位于陜西省西安市的康乾公司(化名)訂購了一批設備,雙方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設備總價為30萬,元貞公司向康乾公司支付了10萬合同預付款, 康乾公司于2023年6月發貨。然而,距離約定的發貨時間已經過了兩個月,康乾公司還沒有如約發貨,也拒不退回元貞公司支付的預付款。元貞公司與康乾公司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中約定,如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據此,元貞公司準備向自己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并要求康乾公司退回合同預付款。然而,等到元貞公司遞交起訴材料時,卻被告知海淀法院無管轄權。這是為什么呢?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結合本案具體案情,雙方約定“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案合同標的為30萬,按照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屬于基層法院的管轄范圍。然而,北京市有十六家基層法院,在起訴前無法確定唯一具體的管轄法院,屬于管轄約定不明,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海淀區,因此,海淀區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元貞公司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協議管轄是否成立,影響著管轄法院的確定,也影響著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此提醒,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時,一定要明確具體法院,否則可能因合同管轄條款約定不明,而導致訴訟時間和財力成本的增加。
案例二:當事人僅約定發生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某市法院管轄的,該約定是否有效?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元貞公司(化名)與位于陜西省西安市的康乾公司(化名)于2023年1月簽訂了《工業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康乾公司為元貞公司加工制作機器設備1套,設備價款為40萬元。設備約定交貨時間為2023年2月16日,但康乾公司怠于施工,組織生產不力,直至2023年2月24日才完成該套設備交貨,致使元貞公司構成了對第三方的合同違約并承擔了違約責任,同時使其商譽受到嚴重損害。元貞公司向己方所在地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工業產品買賣合同》,康乾公司立即返還貨款,并賠償其違約金及其他損失共計28萬元。
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元貞公司與康乾公司簽訂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簽訂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合同同時載明:“簽訂地點:北京”。但就合同具體的簽約地點約定不明,且元貞公司在起訴時亦無法提交能證明合同簽訂具體地點的證據,故海淀區人民法院告知元貞公司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建議元貞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此提醒,當事人協議選擇簽訂地法院管轄的,要將具體簽訂地點在合同中一并注明或保留合同簽訂地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免日后依據協議管轄條款訴訟時,因管轄約定不明陷入被動。
案例三: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不明,但根據級別管轄能夠確定唯一管轄法院的,該約定是否有效?
元貞公司(化名)和康乾公司(化名)經過多次磋商,決定由康乾公司收購元貞公司所持有的小苗公司(化名)的全部股權,股權價值共計60億元。雙方約定協議簽訂起十日內,康乾公司向元貞公司支付首筆股權轉讓款10億元,元貞公司在收到首筆股權轉讓款后,配合康乾公司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十日內,康乾公司向元貞公司支付尾款50億元。如雙方發生爭議,由北京市法院管轄。
但是,在元貞公司配合康乾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康乾公司開始找各種借口拒絕支付尾款。元貞公司準備向法院起訴,要求康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股權轉讓尾款50億元。那么,元貞公司應向哪個法院起訴?其合同中約定“北京市法院管轄”的條款有效嗎?
【法官說法】
當事人約定管轄時籠統約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轄的,應結合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判斷起訴時是否能確定唯一一家法院有管轄權。如果能夠確定,則約定管轄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則屬于約定不明的情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本案中,雖然“北京市法院管轄”的約定不夠明確,但案件訴訟標的額為50億元,達到了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標準,元貞公司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在此提醒,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時應盡可能明確具體,約定唯一具體的管轄法院,如果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的,最好在合同中盡可能明確具體地寫明合同簽訂地點(如具體到門牌號),避免因表述不明導致協議管轄約定無效,增加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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