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被告人無力賠償怎么辦(被告人無力賠償怎么辦?又沒有財產執行怎么辦?)
法院判決后,如果債務人沒錢還的,經債權人申請后,會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履行,如果不主動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中,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汽車、機器設備等,并可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如果不是終審法院作出的話,則此時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而當事人也沒有上訴的話,那么判決才會生效,之后才需要當事人按照判決書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但現實中卻經常出現一方不履行自己義務的情況,如不按照判決內容還錢,那此時法院判決后沒錢還怎么辦?
一、法院判決后沒錢還怎么辦?
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債務人沒錢賠償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執行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并可采取將祉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隨時恢復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包括哪些手段?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p>
沒錢還債并不能免除還債義務,此時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看是否能分期還錢。當然要是債務人在有還債能力的情況下而拒絕還錢的話,這個時候建議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要是債務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達到一定情節的時候,甚至還有可能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之后還會追擊其刑事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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