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補償規定是什么(關于行政補償規定是什么文件)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該規定將海事行政案件納入海事法院管轄范圍,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五年。五年來,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審判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發揮海事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監督、支持海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努力為轄區涉海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為建設濱海新區西外環高速公路跨海河大橋,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發布文件擬調整海河下游通航標準。2023年7月,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召開會議,研究海河下游涉航企業搬遷改造有關工作。會議確定以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發改委)名義與企業簽訂補償協議。2023年8月8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交通運輸局向該船務公司發出《關于建設西外環高速工程跨海河大橋有關事宜的告知書》,告知2023年9月1日開始架梁施工,屆時凈空高于12.5米的船舶將無法航行通過,建議該船務公司及時采取措施。8月27日,新區發改委與該船務公司簽署《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新區發改委同意給予該船務公司一次性補償金483萬元,用于補償該船務公司因限航造成的損失,因該船務公司對新區發改委上述補償數額不予認可,新區發改委同意該船務公司到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協議書》同時約定該船務公司同意于8月31日前將其兩艘船舶移出,新區發改委同意在該船務公司在移出船舶之日起三日內先行給付補償費用200萬元。后,該船務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新區發改委由于海河下游限航向該船務公司作出的行政補償決定;新區發改委補償該船務公司因海河下游限航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8000萬元。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行政補償糾紛。新區發改委未對該船務公司作出過任何行政補償決定,故對該船務公司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第二項訴訟請求,本案中該船務公司未能證明其遭受的損失高于新區發改委確定的補償數額,且相應證據也可證明新區發改委確定的補償數額483萬元公平合理。判決:新區發改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該船務公司支付483萬元補償款中剩余未付補償款283萬元,駁回該船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船務公司行政補償請求成立。新區發改委同意對該船務公司予以行政補償483萬元,并提供證據證明對該船務公司的補償數額充分考慮了該船務公司的實際情況,能夠保障該船務公司的合法權益。新區發改委在《協議書》中明確給予該船務公司483萬元的補償款項尚未全部向該船務公司支付,新區發改委應繼續予以履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通海航道建設大橋導致航道航行等級下降引發的補償糾紛。關于限航行為對相關船舶造成損失的補償問題,國內尚無相關法律規范予以明確。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兩審法院首先還原客觀事實,不以協議形式確定訴訟類型,準確探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認定本案為行政補償之訴。其次,兩審法院基于政府因政策調整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共性原則,認為限航行為與行政機關撤回行政許可的行為具有相似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的規定,確立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上訴人所受損失的原則,具有一定創新性和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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