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折舊財務做賬還需要每年提折舊嗎(固定資產一次性折舊財務處理)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個小問題,這個問題有的客戶也經常問我,那就是固定資產在稅法上一次性折舊,會計處理也可以一次性折舊嗎?
我們知道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54號)規定:“企業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蹦敲从械目蛻暨@時候就問我,那么會計上面也可以一次性折舊計入成本費用嗎 ?
其實有這種想法也正常,因為當時我也考慮過這個問題,因為我們都弄混了一件事,那就是稅法規定和會計規定把他混同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其實這就是說明了,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是可以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那么會計上固定資產能不能一次性折舊,那要看會計準則的規定,我印象中好像是只有安全生產設備是有這個規定的,大家如果感興趣可以去查一下。
所以,固定資產在稅法上一次性折舊,會計上是根據會計準則提折舊,如果準則允許就能,不允許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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