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起訴意見書

×公( )訴字〔 〕 號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別名、曾用名、 綽號等),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民 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居住地(包括戶籍所 在地、經常居住地、暫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協 委員,一并寫明具體級、屆代表、委員),違法犯罪經歷以及因 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時間、種類及執行場所)。案件有 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逐一寫明。]

辯護律師×××……[如有辯護律師,寫明其姓名,所在 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名稱,律師執業證編號。]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舉報(控 告、移送)至我局(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具體為單位或者公 民舉報、控告、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或工作中發現等)。簡 要寫明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各個法律程序開始的時間,如接受案 件、立案的時間。具體寫明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最后寫明犯 罪嫌疑人×××涉嫌×××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詳細敘述經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 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等 與定罪有關的事實要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 定的該罪構成要件,進行敘述。)

(對于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實施多次 犯罪的犯罪事實應逐一列舉;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實應該按照主次順序分別列舉;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實及 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順 序,分別敘述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單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分列相關證據,并說明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犯罪嫌疑人×××……(具體寫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 首、和解等影響量刑的從重、從輕、減輕等犯罪情節)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簡要寫明相關情況。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構成簡要說 明罪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規 定,涉嫌×××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現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當事人和解的公 訴案件,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已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以及履行情況,同時可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如果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并簡要說明理由)。

此致

×××人民檢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1、本案卷宗 卷 頁。

2、隨案移交物品 件。

***公安局

提請批準逮捕書

×公( )提捕字〔 〕 號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別名、曾用名、 綽號等),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民 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居住地(包括戶籍所 在地、經常居住地、暫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協 委員,一并寫明具體級、屆代表、委員),違法犯罪經歷以及因 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時間、種類及執行場所)。案件有 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逐一寫明。]

辯護律師×××……[如有辯護律師,寫明其姓名,所在律 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名稱,律師執業證編號。]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舉報(控 告、移送)至我局(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具體為單位或者公 民舉報、控告、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本局其他部門移交 以及工作中發現等)。簡要寫明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各個法律程序 開始的時間,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時間。具體寫明犯罪嫌疑人

歸案情況。經依法偵查查明:……(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詳細敘述經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并說明應當逮捕理由。) (對于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實施多次 犯罪的犯罪事實應逐一列舉;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應該按照主次順序分別列舉;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順 序,分別敘述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單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分列相關證據,并說明證據與犯罪事實的關系。)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簡要寫明相關情況。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構成簡要說明罪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規 定,涉嫌×××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現有(證明其犯 罪事實的證據、其他證據)等證據證明,其(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具體說明其可能具有的社會危險性)或者 (……涉嫌×××罪,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可能判 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犯罪

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特提請批準逮捕。

此致

×××人民檢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本案卷宗 卷 頁。

公法制〔2023〕1009號

關于修改和補充部分刑事法律文書

式樣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了貫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活動,公安部對《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式樣(2023版)》中的部分法律文書式樣進行修改和補充,其中,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扣押清單》《查封/解除查封清單》7個法律文書式樣進行了修改,補充了《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不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3個法律文書式樣(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對有關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進行修改。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中增加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和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向值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等權利,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二)對《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進行修改。根據刑事訴訟法、《指導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在《提請批準逮捕書》中增加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進行說明的內容;在《起訴意見書》中增加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內容;在這兩種文書中均增加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要簡要寫明相關情況的要求。

(三)對查封、扣押措施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完善。為了防止隨意查封、扣押,在《扣押清單》《查封/解除查封清單》中增加了“法律文書號”。

(四)新增了法律文書式樣。為規范取保候審執行和鑒定活動,新增加了《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不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3個法律文書式樣。

二、工作要求

(一)組織學習培訓。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和載體,組織廣大民警特別是一線辦案人員、審核審批人員及時學習,熟悉掌握此次修改和補充法律文書式樣的具體內容和制作使用要求。

(二)確保規范使用。此次對法律文書式樣的修改和補充,體現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出現執法問題。特別是要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適用,對于涉案金融賬戶內的財產,只能依法采取凍結措施,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扣押。扣押財物、文件的,要在《扣押清單》中填寫《扣押決定書》文號;如果是在執行拘留、逮捕或者搜查過程中進行扣押的,應當填寫《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等法律文書號,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制作《扣押決定書》,并在《扣押清單》中填寫該法律文書號。對于查封、解除查封的,要在《查封/解除查封清單》中填寫《查封決定書》《協助解除查封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號。

(三)做好辦案信息系統中法律文書的更新。請各省級公安機關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新式樣對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更新。對公安部未制定統一法律文書式樣的,各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法制局。

附件:

1.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2.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3.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4.提請批準逮捕書

5.起訴意見書

6.扣押清單

7.查封/解除查封清單

8.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

9.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

10.不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

(編者注:附件文書pdf下載請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獲取鏈接)

公安部辦公廳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1

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 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 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3、對于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 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于駁 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 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如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應當及 時轉達其委托辯護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 委托辯護人;依法同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因經濟困難或者其 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 構提出申請。對于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 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通 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指派律 師提供辯護的,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咨詢、程序選擇 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5、在接受傳喚、拘傳、訊問時,有權要求飲食和必要的休 息時間。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 強制措施;對于采取強制措施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7、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 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在接受訊問時有權為自己辯解。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

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9、有核對訊問筆錄的權利;如果沒有閱讀能力,偵查人員

應當向其宣讀筆錄。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提出補充 或者改正。可以請求自行書寫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有要求通知其法定 代理人到場的權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訊問時有 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11、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時有要求通曉聾、啞手勢 的人參加的權利。

12、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 定或重新鑒定。

13、依法接受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強制措施和人身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等偵查措施。

14、公安機關送達的各種法律文書經確認無誤后,應當簽 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情況。

以上內容,我已看過/已向我宣讀。(犯罪嫌疑人本人書寫)

犯罪嫌疑人不能書寫,以上內容已向其告知。(辦案民警注明)

犯罪嫌疑人:

辦案民警:


本告知書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日交犯 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記明,同時將本告知書復印一份附卷。

附件 2

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 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被害人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 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 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3、因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 關請求對本人或其近親屬予以保護。

4、對于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的 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 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 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5、有權核對詢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 出補充或者改正,經核對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 捺指印。有權自行書寫親筆證詞。

6、未滿 18 周歲的被害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 定代理人到場。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8、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報案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被害人

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核。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 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9、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 定或重新鑒定。

10、知道案件情況的有作證的義務。

11、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 證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我已看過/已向我宣讀。(被害人本人書寫)

被害人不能書寫,以上內容已向其告知。(辦案民警注明)

被 害 人:

辦案民警:


本告知書在第一次詢問時交被害人,并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記明情 況,同時將本告知書復印一份附卷。

附件 3

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 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 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 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3、因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 關請求對本人或其近親屬予以保護。

4、有權核對詢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 出補充或者改正,經核對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 捺指印。有權自行書寫親筆證詞。

5、未滿 18 周歲的證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定 代理人到場。

6、知道案件情況的有作證的義務。

7、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 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我已看過/已向我宣讀。(證人本人書寫) 證人不能書寫,以上內容已向其告知。(辦案民警注明)

證 人:

辦案民警:


本告知書在第一次詢問時交證人,并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記明情況, 同時將本告知書復印一份附卷。

附件 4:起訴意見書(略)

附件 5:提請批準逮捕書(略)

附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