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項目建設需要辦理哪些資質)
1.項目立項或備案
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核準手續,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省、市、縣三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向發改委/經貿委申請)。有的項目核準機關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
2.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
①選址意見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23修正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其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之中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要求應當申請選址意見書的或按照國辦發[2007]64號文的規定需要發改委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都應當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23修正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③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23修正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3.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在全街經濟社會發展中,凡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關較大范圍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涉及較多群眾切身利益并被國家、省、市、區擬定為重點工程的重大項目,涉及相當數量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等事項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節能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23年修訂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第六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5.環?!叭瑫r”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23年修訂
第十九條
已實施區域評估的,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采用網上備案方式在線填報。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6.安全“三同時”(辦理安全許可證)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6號令)[2023年修改版],
以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其他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第45號令)[2023年修正版]
企業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原安監局組織專家評審,取得安全條件批復;再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原安監局組織專家評審,取得安全設施設計批復;三同時建設,自行組織試生產,企業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向安監部門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1年第591號修訂,2023年第645號修正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7.職業衛生“三同時”
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防護設施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8.消防審查、驗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29號,2023年修訂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號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9.施工圖設計、審查(辦理施工許可證)
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23年,住建部令第13號)
第三條: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23修正)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2023修改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10.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第549號修訂)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