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非自身原因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時,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一定程序要求對方給予補償的權利。工程索賠可以是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可以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分包單位提出索賠,也可以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互相提出索賠,還可以是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相互提出索賠。因此,施工單位一方面要謹慎履約,避免被建設單位、分包單位、材料與設備供應商提出索賠,另一方面還必須利用他們各方對自己造成的不利影響,通過索賠手段彌補自己的損失、挖掘出潛在利潤。

1、哪些情形建設單位直接承擔索賠責任?

施工單位索賠的三大種類,一類是建設單位自身原因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一類是建設單位聘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位原因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一類是建設單位直接分包單位給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造成損失。

施工單位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索賠的情形有四,一是建設單位因未取得土地與規劃以及建設審批手續被勒令停工,或建設單位因占地、拆遷、權屬糾紛等原因發生的阻工;二是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未能按期下達開工通知,拖延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等導致停工或施工推進遲緩;三是變更設計使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從而導致工程價款和工期發生變化;四是出現非人為因素,如不可抗力、出現不利的施工條件、法律政策變化、揚塵治理、噪音控制等造成的停工。

在出現上述可索賠的情形時,施工單位要及時收集、固定能夠全面反映建設單位手續瑕疵、違約、變更設計或非人為因素等引起損失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索賠請求書,請求書應包括索賠項目、索賠事由、發生依據、起止日期、損失估算,請求建設單位予以確認。

2、勘察、設計、監理、甲方直接分包出現過失,施工單位應該向誰索賠?

除此以外,對于建設單位聘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位未及時、完全履職或存在過失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如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勘查數據不準確,或設計單位設計深度不夠或設計有誤導致出現設計變更、工程質量缺陷,以及監理工程師發布指示延誤或不當,延期檢查驗收已完工程和隱蔽工程,重新檢查已覆蓋的隱蔽工程,檢查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施工單位均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請求。

建設單位直接專業分包項目的分包單位,因遲延進場、拖延施工、施工質量不合格、施工配合不力等導致總承包單位工期延誤、費用損失的;建設單位直接采購材料、設備的供應商因材料、設備供應不及時、供應數量不足、質量不合格等造成總承包單位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也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申請。

出現上述索賠的情形時,施工單位既要及時收集能夠證明是因上述單位原因導致的工期拖延、質量缺陷問題的證據材料外,同時還要收集因上述單位原因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證據材料,并在合理或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如果是因上述單位責任造成施工單位人員人身損害的,施工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上述單位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