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涉及的責任包含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較為簡單,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無疑是一種侵權行為,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財產損失,如果是涉及特定意義的物品,還會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當中也有涉及對此種行為的規制。究竟采用何種手段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呢?什么樣的程度足以招致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呢?

本文涉及以下規定:

1、《刑法》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

4、《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損壞他人財物行為的刑法規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多大能夠苛之以刑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進行了細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 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針對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5千元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毀壞救災、搶險、防汛、救濟、優撫、扶貧、醫療財物的;

(5)毀壞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7)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8)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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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作案次數、犯罪對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手段、犯罪數額、損失后果、社會影響等情節,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繳納罰金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適用單處罰金刑的,一般可以判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金。同時,也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數額、手段、社會影響等情節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退贓退賠情況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二、損壞他人財物行為的行政規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重”:

(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數額接近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的。

(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數額雖未接近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曾受過處罰或者多次實施的;2、故意損毀殘疾人、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困難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持械損毀公私財物的;4、是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首要人員或者骨干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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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具體數額除了黑龍江、上海、山東、湖南等地出臺了相關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外,其他省市暫無具體規定,但我們可以從相關案例當中窺見一二。

2023年11月29日,在沈陽市某車城內,陳某安排車城物業工作人員劉某某將陳某2安裝在頂尚車城天橋下的LED顯示屏的兩根電線剪斷。LED顯示屏電線被剪斷,造成維修更換價值人民幣960元的財產損失。陳蕊向鐵西分局報案,鐵西分局履行了受案、傳喚、調查、決定、送達、執行等程序,并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1193號處罰決定,給予陳某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陳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鐵西分局作出的1193號處罰決定。陳某認為自己違法行為輕微,應當免除處罰。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該處罰在第49條之規定范圍內,未支持陳某的訴求。

因此,只要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受案、傳喚、調查、告知、決定、送達等程序,并在法定幅度內作出的處罰決定,一般情況下法院會予以認可并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