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賠償案例)
近年來,啟東法院充分運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通過責任認定、理賠計算、在線調解、在線鑒定、在線訴訟等業務的信息共享,構建訴調賠“一站式”服務大格局,實現道交糾紛的全程可視化、陽光化快速處理和化解,提升道交糾紛解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自道交一體化平臺運行以來,啟東法院共審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209件;辦結訴前調解案件679件。此次,立案庭就辦理案件過程中事故雙方在處理糾紛過程中常見的矛盾焦點,選取了五個典型案例發布,分別從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明效力、商業三者險的賠付對象、出借車輛的賠付責任、單方委托鑒定的效力、未投保交強險的賠付責任等方面分析,借助審判實例,給予社會提醒。
(一)錢某等訴顧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鍵詞:事故責任認定書 證明效力)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0日,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避讓顧某停放于非機動車道內的小型客車,與黃某駕駛的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龔某、黃某受傷,后龔某經搶救無效于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顧某、龔某分別承擔同等責任,黃某無責任。本起事故造成龔某第一順序繼承人錢某等醫療費等損失1199804.50元。
判決結果:啟東法院認為,交通警察部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結論適當,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具有證據的證明效力。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限額內對錢某等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錢某等損失758602.70元。一審判決送達后,保險公司以事發地段無照明、公安機關認定的事故責任存在瑕疵為由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說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雖對責任認定有異議,卻因為時間相隔太久、相關證據滅失等原因難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應盡可能的保管好事故的相關證據,在收到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后,如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應在規定的時限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以免因為事故責任認定的問題損害自身合法權益。
(二)四川某公司訴張某、孫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關鍵詞:理賠款 三者險賠付)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4日,張某受雇傭,駕駛孫某名下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倒車時碰撞四川某公司擬安裝的廣告牌,致廣告牌毀損。交警認定本起事故由張某負全部責任。孫某為事故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定損50000元。其后,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孫某的申請,將50000元理賠款直接給付孫某。因孫某未將理賠款支付給四川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孫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損失50000元。
裁判結果:啟東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和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損失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在未核實孫某已向四川某公司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直接將理賠款給付被保險人孫某,既無法律依據亦無合同依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四川某公司財產損失50000元。
法官說理:關于保險公司對于第三者的保險理賠款如何支付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在第三者未獲得被保險人賠償前,保險公司不應將賠償款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否則,在被保險人領取賠償款后拒絕支付給第三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要承擔向第三者支付理賠款的責任。
(三)王某沖訴邢某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鍵詞:車輛未年檢 出借車輛)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2日,吳某輝駕駛邢某華名下的小型面包車與王某沖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沖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輝駕駛的車輛未年檢、行車制動不合格,未投保交強險,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沖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造成王某沖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合計123515元。
裁判結果:啟東法院認為,刑某華作為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與吳某輝承擔連帶責任,刑某華明知車輛未年檢且車輛制動不合格仍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對吳某輝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部分分擔40%的責任,故依法判決吳某輝、刑某華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賠償王某沖11萬元;超過交強險限額的,由吳某輝賠償王某沖損失6487.2元,刑某華賠償王某沖損失4324.8元。
法官說理: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若心存僥幸,不按照規定投保,一旦發生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刑某華不僅沒有投保交強險,還將未年檢、行車制動不合格的車借給他人使用,不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要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分擔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不該省的錢千萬不能省,不該借的車千萬不要借,具有安全隱患的車一定不能借。
(四)王某強訴黃某杰、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鍵詞:單方委托鑒定 重新鑒定)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1日,黃某杰駕駛袁某波名下的小型客車與王某強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王某強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黃某杰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強的代理律師委托南通某司法鑒定所對王某強的傷殘等級、三期期限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王某強構成十級傷殘。王某強將黃某杰、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
判決結果:啟東法院認為,南通某鑒定所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適當、鑒定結論相當可以作為本案裁判依據。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某強各項損失150465.98元。保險公司以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法院未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為由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說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是普遍現象。但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往往以單方委托鑒定程序不規范、不能保障其知情權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或上訴,從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由法院委托鑒定則可以最大程度的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并且法院在訴前調解階段和審理階段都可以啟動鑒定程序,能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各項權益。
(五)張某等訴沈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鍵詞:未投保交強險)
基本案情:2023年9月,沈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嚴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嚴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沈某、嚴某分別承擔同等責任。本起事故造成嚴某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某等醫療費等損失1121489.31元。
裁判結果:啟東法院認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沈某所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張某等人損失,首先由沈某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因本起交通事故沈某承擔同等責任,且嚴某駕駛非機動車,故由沈某承擔60%賠償責任。判決沈某賠償張某等人653593.59元。
法官說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商業三者險是對交強險的有效補充。投保義務人按照法律規定購買交強險,按照自愿原則適當購買商業三者險,不僅能在發生事故時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還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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