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輕傷害賠償項目及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